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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摸索时期(1982~1985)

1982 年,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拉开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的帷幕。公布首批名城时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是我国关于名城保护的第一份重要文件。文件阐述了保护名城的重要性,并对名城保护和建设提出若干意见。1983 年建设部会同文化部文物局在西安召开了“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保护座谈会”,会议研究了名城规划与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为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 1983 年至 1986 年,中央财政部对西安、杭州、苏州、桂林几个历史文化名城给予资金补助,使这几个名城的保护工作率先开展起来,北京、平遥等名城也开始了对名城的保护工作。

1982 年至 1985 年编制完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很少,只有西安、昆明、苏州、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它们的名城保护规划对后来其他名城编制保护规划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社会背景

1982 年国务院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立了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但它显然还很不健全。对于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包括什么内容,保护规划应该如何编制等重要问题都还不明确。当时虽已明确提出各名城在一年之内要提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对保护规划内容的规定同样很模糊。

国家提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但是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比较明确的名城保护制度,让这一制度看起来就像一个因特殊原因不得不降生的早产儿。事实上,名城保护制度也确实是当时刻不容缓的社会背景“催生”出来的。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得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阴霾中走出来的人们情绪高涨,三年恢复期过后,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规划跟不上建设,加上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普遍认识,全国各地对古城、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破坏情况十分严重,迫使国家不得不尽快保护一批优秀的历史城市。

由此可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毫无前人经验、相关制度又不健全的情况下起步的,困难可想而知。因此,这一阶段编制的几个名城保护规划可以说各不相同,都是“原创”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

这一阶段的保护规划有很多不当之处,也有很多被后来广泛应用的经验,它反映了保护规划从无到有的生长过程。早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借鉴了城市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的方法,逐渐形成了保护规划的雏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80 年代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城市建设的速度较快,社会普遍重视生产而忽视保护。具体表现在:1.城市规划和建设没有考虑名城保护的特殊要求,发展生产与保护名城存在较大冲突。2.名胜古迹被长期不合理占用,文物古迹常年失修,破坏严重。3.名城保护制度还不健全。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保护,缺乏必要的资金、材料和技术队伍,缺乏编制规划和管理实施可依据的法律规范。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长期左倾思想否定历史文化传统;片面强调发展生产,忽视城市的性质和特点;城市规划工作也处在调整和逐渐完善的阶段,出现短时的混乱是正常的;大多数人还没有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也没有正确统一的保护意识。

重要法规、文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推动

早期在学术领域的名城保护理论还很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中央的重要文件。这一阶段重要文件有 1982 年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和 1983 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另外 1982 年底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保护规划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1982 年之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开始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一些名城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北京、襄樊、绍兴、西安、桂林等城市从整体保护的角度考虑颁布了关于保护古城、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法规、办法,②为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地方开始对名城或历史地区进行保护性研究,逐步开展保护工作。如黄山市屯溪老街 1985 年邀请清华朱自煊教授为其编制屯溪老街保护、整治规划,这一规划研究为 90 年代中后期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的开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平遥古城的保护也是始于 80 年代初,1982 年同济大学编制了《平遥县城总体规划》,确立了全面保护古城历史风貌的建设方针,制定了“保护古城、开辟新区”的总体规划,为后来平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奠定了基础。

除了地方政府名城保护工作开展起来以外,中央也为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做出努力。1983 年和 1984 年,西安和杭州分别向国家申请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名城和推进旧城改造项目,1986 年,财政部做出批示,同意在“七五”期间给桂林、杭州、苏州、西安四个城市四千万至八千四百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用于这几个城市的城市建设,重点是风景名胜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③ 西安的环城工程建设、杭州西湖的引水工程、苏州的旧城内工厂外迁就是在这笔资金资助下得以实施的。中央的财政支持虽然有限,但它却带动了地方保护的积极性,保护规划在这些实施过程中也发挥了切实的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分析

1982 年至 1985 年完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不多,但为数不多的保护规划中,昆明、苏州、西安、南京等城市抓住自身的名城特色,提出相应的保护框架和措施,既为它们的名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名城编制保护规划提供了参考。

西安古城保护规划

西安是中国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此之前的 1980 年,西安编制完成了西安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很重视对西安历史遗产的保护,从整个城市的布局到对文物建筑的保护都体现出西安对古城保护的卓越见解。西安古城的保护先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建立,它的保护经验对早期的名城保护工作有较大影响。

西安是闻名中外的历史文化古城,它保留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在我国古代城市建设史上有卓越的地位,唐长安城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都城建设的最高典范,明西安城墙则是我国保存最大最完好的古城墙。

西安对古城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保护并延续井字形路网结构,城市干道采用宽大平直的线型以体现唐长安城的严整宏大的格局。建国后西安进行过两次较大的道路调整,第一次是 1958年恢复了明城内井字形路网格局,取消了 50 年代初苏联专家规划的两条通往市中心的放射性道路,保持了明城的严整格局;第

二次是在 1980年规划拓宽了唐长安城的朱雀大街,沿唐长安城遗址规划了唐城东路、西路和南路,体现了唐城的宏大规模。两次调整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古城的传统格局。

二,以高大古建筑作为街道对景的传统城市布局手法。西安明城内完整地保存了传统布局特色,两条相互垂直的主干道分别以钟楼、城楼作为对景,同时以城内五组高大古建筑控制了整个城区,使全城笼罩在特定的城市轮廓线中。

三,保护文物古迹,特别是古城标志性建筑,如大雁塔、钟楼、鼓楼、明城墙等。对这些重要古建筑及其环境进行保护和设计,成为城市独特的景观。

四,合理利用历史遗产,赋予新的生命力。利用城墙规划为城墙、环城林带、护城河、内外环城路“四位一体”的环城公园;利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发展旅游;成片保护北院门地区的民居建筑,继续发挥其传统商业特色,辟为步行商业街。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苏州是 1982 年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此之前,市政府已经开始对苏州古城进行保护。1983 年 10 月,苏州市编制完成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其专项规划之一。

苏州在城市发展中所形成的珍贵历史遗产和独特的地方风貌,具有重大的保护价值。其保护价值在于:

1 城市规划布局

(1) 苏州古城有 2500 多年历史,建城时,结合自然条件,因地制宜,为以后城市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城址历经 2500 多年都没有变动,在国内外罕见。苏州的现状宋代平江图相对照,可以看出城市位置、城厢范围、道路、河道、桥梁、水陆城门、园林名胜等基本相符,城市基本格局没有大的改动。

(2)苏州是按照规划意图有计划建造,它充分发挥优势,以水为中心进行规划和建设。自然和人工开凿的方格网河道系统与方格形道路网密切结合,形成水陆结合,路、河平行且相靠的双棋盘式城市格局,这个独特的格局至今基本尚存。

(3)苏州至今仍是全国河道最长、桥梁最多的一个水乡城市。众多的河道、桥梁形成了苏州独特的水乡城市特色和风貌。调查显示,苏州近 60 公里河道,仍有 70%景观保存较好。

2 城市古建筑

苏州城市历史悠久,保存着大量自宋代以来各个历史时代建造的城市建筑及古典园林,集中了我国自宋以来建造的南方建筑艺术精华。明清建筑比比皆是,类型众多。苏州的民居面广量大,具有浓厚的地方建筑风格,是江南民居的典型代表,城内至今还保存着成片的较完整的民居,对古城的景观起着重要的作用。

3 园林

苏州园林是江南私家园林的杰出代表,是我国古典园林的精华所在。苏州园林集中反映了宋、元、明、清各个历史朝代的造园艺术手法,表现出高度的文化内涵和造园水平,在世界造园领域中独树一帜。

4 文物

苏州文物古迹很多,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92 处,其中国家级 7 处,省级 22处。这些文物在古城内有 56 处。其他如古树名木等数量也很多。

5 古城风貌

苏州既是一座文化古城,又具有水乡城市的特殊风貌。古城风貌主要反映在:

⑴从春秋建城开始,就按规划形成的“水陆平行”、“河街相邻”、“前街后河”的双棋盘式城市格局。

⑵护城河围绕城垣,城内河道纵横,桥梁众多,街道依河而建,民居临水而造,构成“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城市特色。

⑶巧夺天工,精美无比,各具特色的古典园林。

⑷由城内北、东、西南三方高耸的古塔,市中心玄妙观和城南文庙等古建筑群,以及城门、城墙、寺庙、署馆、楼阁、民居、文物古迹、园林名胜等构成的古老而美丽的城市立体空间构图,形成总体古城风貌。

⑸朴素淡雅的苏州地方风格传统民居,以及幽深整齐的小街小巷、小型的庭院绿地构成苏州独特的古朴宁静的居住环境。

保护原则

在整个古城以及与古城有密切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地段和园林风景名胜地区实行“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在古城范围内对城市整体上加以保护,就是对整个古城内的城市容量、环境、建筑、建设工程进行严格控制,使构成古城风貌的内容不再继续受到损害。

保护措施

苏州古城的保护一方面从总体规划的层面加以控制、调整,一方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加以积极保护,取得了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从总体规划层面的控制主要有:严格控制古城区内的人口,古城区内限制工业的发展,通过交通管制和修建外环路等措施降低古城区内的交通量,禁止“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古城内不再建设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等。 对古城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从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造型和建筑色彩四个方面加以控制。积极改善古城内对基础设施和环境质量。

对园林、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划定保护范围,原则是不破坏园林、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周围的环境,包括空间环境和借景。在园林、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周围以保护对象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划为一、二、三级保护范围,即绝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少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三级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二级保护。绝对保护范围内禁止新的建设;建设控制区内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造型、建筑密度等,控制重要的空间视线走廊;环境协调区主要对建筑高度加以限制,作为保护范围在空间上的过渡。 规划提出要保护具有浓郁苏州历史风貌和地方风格的街道,即:山塘街、凤凰街、十全街。街道两侧一定范围内要控制建筑的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

保护面积较大代表苏州古城风貌的地区。保护规划提出古城内要保护三片不同类型的保护区:典型的地方建筑风格的居民区和水乡风貌的保护区(平江保护区)、传统商业街道和古建筑保护区(玄妙观保护区)、盘门文物古迹保护区。 保护要求: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厂房;保护原有格局风貌;保护区内的危旧房改造,外观要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内部设施现代化;加强绿化;区内交通以步行为主;保护区邻近地区不得建设风貌、体量不协调的建筑。 对古城内河道的保护,提出三横三纵、二线(山塘河、枫桥河)、一环(护城河),不得填埋河道,条件成熟时适当拓宽,对河两岸民居、驳岸、踏步等加以维修改造,在护城河外围建设保护古城的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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