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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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本条是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设置规定。
本标准附录C中所列各类配套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类设施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决定的。不同类型、规模的设施均有其自身特点,很多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与要求,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其中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的配套设施提出一般性设置要求,如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多少套住宅设置1处等。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 初中、小学的建筑面积规模与用地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小学设施宜选址于安全、方便、环境适宜的地段,同时宜与绿地、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相邻。本标准提出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路段,学校选址应考虑车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组织,减少学校与周边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扰。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坚持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平灾结合的基本原则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体育场地是城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是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应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向周边居民错时开放。
根据教育部相关研究预测,二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率将从目前的12‰提高到16‰。据此测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2所24班初中,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初中和2所36班初中。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1所36班小学,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小学和1所30班小学。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教育机构幼儿园,其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本标准将其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章节。
(2)文化与体育设施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大众健康和文化意识不断加强,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人群不断扩大,已经接近全体居民,因此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布局于方便安全、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其运行,因此相对集中的设置既有利于多开展一些项目,又有利于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土地的集约使用。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宜结合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和住宅等的影响。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文体设施,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增加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项目,并对设施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提出了各类球类场地宜适当结合居住区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文化与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是服务全体居民的全龄文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室内)等功能的要求。“老年活动中心”职能纳入文化活动中心。
(3)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卫生服务设施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2006]239号)第九条规定“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礼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布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相邻,不宜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的设置标准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35号文)提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的要求,居住区需配置的社会福利设施涉及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同时应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纳入社区服务设施进行配套。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满足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和绿化环境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老年人更需要医疗设施,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并方便亲属探望;同时为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感,可临近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等设施布局。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行政办公设施
居住区管理与服务类设施考虑与我国民政基层管理层级对应,即对应街道、社区两级。其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属于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站属于社区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应按照每百户30m2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每个城乡社区应建有1个社区服务站;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服务中心。目前街道级服务中心没有出台建设标准,从城市调研的实践案例汇总看,约半数城市选择在街道、居委会两个层面都设置服务中心(站),符合国家的配建要求。本次修订提出按照街道和居委会两个层级设置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应满足国家对基层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提供老年人服务功能,应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代理服务、法律咨询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街道和社区服务职能会不断扩大,因此在规划配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时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城市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等事宜。根据《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街道应设置1处司法所,并应满足该建设标准的相关建设要求。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本次标准修订根据《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的相关配置要求,按照一个街道配置2个派出所,每千人1个警员的基本要求;提出千人指标取值为32m2~40m2;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600m2,用地面积适当考虑训练场地需求,宜为1000m2~2000m2。
(6)商业服务业设施
菜市场既是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保障性商业类设施,又具有市场化经营的特点。考虑到市场经营的规模化需求,菜市场应布局在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内,应在方便运输车辆进出相对独立的地段,并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居住区各级综合服务中心布局,并符合环境卫生的相关要求。菜市场建筑面积宜为750m2~1500m2,生鲜超市建筑面积宜为2000m2~2500m2。
其他基层商业类设施,包括:综合超市、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金融网点、电信网点和家政服务点等,可设置于住宅底层。银行、电信、邮政营业场所宜与商业中心、各级综合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7)公用设施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本标准在配套设施设置表中列出了为居住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于各类设施均有相关专业规划标准,因此本标准大多未提出千人控制指标;其配建标准建议依据相关规划标准或专项规划确定。
交通场站设施中,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配置指标除考虑按照各城市机动车发展水平确定之外,在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结合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设置集中非机动车停车场;还应考虑共享单车的停车布局问题,宜在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车程15min内的居住街坊入口处设置不小于30m2非机动车停车场。
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城市社区服务站含服务厅、警务室、社区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等。本标准结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适度微调并提出建设指标,社区服务站应承担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应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代理服务、法律咨询等。
(2)文体活动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小型多功能活动场地和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是社区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而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是社区文体设施的重要使用者,该群体对文体设施的利用频率高,而自身的活动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其需求和使用特征应着重考虑。文化活动站应满足周边居民室内文化活动需求,尤其应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室内)等功能要求,同时宜增加儿童之家的相应活动服务功能。社区体育设施配置了小型多功能活动场地,其中包括给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地,宜结合中心绿地布局,并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老年室外活动以锻炼身体、交流休憩为主,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活动特点,做好动静分区,同时应在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室外综合健身场地主要为给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场地,可服务于广场舞的活动,但应注意避免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
(3)教育设施
新建幼儿园宜独立占地,不应与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并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集中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规模和用地规模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控制要求。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1所12班幼儿园,每班20人;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6班幼儿园和1所12班幼儿园,每班35人。
托儿所设施主要服务于3周岁之前的婴幼儿,其单项设施建筑规模和用地面积建议结合托儿所设置的具体规模、婴幼儿的年龄情况综合确定。
(4)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需要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与药店、托老所综合设置,并安排在建筑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是针对居住开发建设项目而配置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建议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街坊的文体活动设施主要考虑为活动范围较小的儿童和老年人使用,设置儿童活动场地、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居住街坊设置的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可设置老年人的健身器械、散步道以及亭廊桌椅等休憩设施。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居住街坊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宜结合街坊附属绿地设置,以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冬日要有温暖日光,夏日应考虑遮阳。同时由于南北方气候差异,在设计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时,因考虑地域气候的影响,南方地区日照比较强烈,日照时间长,应侧重考虑设置遮阴场所;而北方冬季较长,应侧重考虑设置冬季避风场所。
为方便居民接收快递送达服务,本标准存居住街坊增设了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可在居住区街坊人流出入便捷地段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以及其他可以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但该场所的设置不应影响居民对公共活动空间的正常使用。
居住街坊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或专业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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