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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如何合理配置和适度开发?

4 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2-表4.0.1-1.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3-表4.0.1-12.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4-4.0.1-3.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展开条文说明
4.0.1 本条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及控制指标。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以及居住区用地构成之间彼此关联,并且与建筑气候区划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紧密相关,因此本标准将居住区用地的相关控制要素统一在相应的生活圈中,以一张表格表达控制要求。实际使用中,应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规模,对应使用控制指标表格。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的划分,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通常空间尺度范围越大,现实中全部建设低层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设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就越少见。因此,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没有纳入低层和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则没有纳入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区用地的区别,前者可能包含与居住功能无关的用地,应注意避免误用。
建筑气候区划决定了同等日照标准条件下,当容积率相同时,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所以三个生活圈居住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指标区间的高值,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比例偏向指标的低值,低纬度地区则正好相反;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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