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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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硬质铺装应兼顾透水性要求。
居住街坊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地面停车场也应尽可能满足透水要求。同时,公共绿地中的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应通过设计满足透水要求,实现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水、导水设施导入土壤,减少建设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在透水铺装的具体做法上,可根据不同功能需求、城市地理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地面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公共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宜采用透水砖和透水混凝土铺装,公共绿地中的步行路可采用鹅卵石、碎石等透水铺装。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如何设置夜间照明?
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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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控制光污染的要求。
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的夜间照明设计,不仅可以丰富居民的夜间生活,同时也提高了居住区的环境品质。然而,户外照明设置不当,则可能会产生光污染并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因此户外照明设计应满足不产生光污染的要求。居住街坊内夜间照明设计应从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需求出发,夜间照明宜采用泛光照明,合理运用暖光与冷光进行协调搭配,对照明设计进行艺术化提升,塑造自然、舒适、宁静的夜间照明环境;在住宅建筑出入口、附属道路、活动场地等居民活动频繁的公共区域进行重点照明设计;针对居住建筑的装饰性照明以及照明标识的亮度水平进行限制,避免产生光污染影响。
另外,由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电池板等建筑设施设备的镜面反射材料引起的有害反射光也是光污染的一种形式,产生的眩光会让居民感到不适。因此,居住区的建筑设施设备设计,不应对居住建筑室内产生反射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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