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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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需配建的停车场(库)的配建要求。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其设置的合理性与道路网的规划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配套设施配建机动车数量较多时,应尽量减少地面停车,居住区人流较多的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非动车车配建指标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发展,标准设定的控制指标未包括共享单车的停车指标,在居住区人流较多地区、居住街坊入口处宜提高配建标准,并预留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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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本条提出了居住区内的居民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停车场(库)的配置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1 当前我国城市的机动化发展水平和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相差较大,居住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因地制宜,评估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和居民机动车拥有量,满足居民停车需求,避免因居住区停车位不足导致车辆停放占用市政道路。具体指标应结合其所处区位、用地条件和周边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如城市郊区用地条件往往较中心区宽松,可配建更多停车场(库);城市中心区的轨道站点周围,可以结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适度减少停车配置。
2 使用多层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有效节省机动车停车占地面积,充分利用空间。对地面停车率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居住环境,在采用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时,地面停车位数量应以标准层或单层停车数量进行计算。
3 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方便轮椅使用者到达目的地。随着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型交通工具也不断出现,如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等,停车场(库)的布置应为此留有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以靠近居住街坊出入口为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提出的“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等要求,当城市使用电车自行车的居民较多时,鼓励新建居住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室外安全且不干扰居民生活的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集中管理,因此对其服务半径作出要求。
5 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外应安排访客临时车位,为访客、出租车和公共自行车等提供停放位置,维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全及安宁。
6 为落实国家发改能源《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2015]1454号)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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