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0.3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总体控制作用。本标准表5.0.3的相关控制指标,是综合分析了我国已建居住区的建设实例,同时落实国家有关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后综合确定的,是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总体控制的指标。
1 本标准将原《规范》中提出的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包含关系,调整为不包含关系,以便于使用者更加明确地把握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项目内容、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对应关系。例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应叠加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划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叠加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用地面积。
2 居住人口规模处于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之间的居住区,在规划配套设施时,如出现居住人口规模与服务人口规模不匹配时,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总体统筹。以人口规模处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之间为例,配套设施应优先保障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配置完整,同时对居住区所在周边地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情况进行校核,然后按需补充必要的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建设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建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建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3 由于城市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习惯、生活服务需求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设施标准,其配套设施内容和控制指标可根据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但不应低于本标准对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总体控制要求。
4 配套设施千人指标下限值只包括本标准附录B中“应配建设施”,未含“宜配建设施”;用地指标中包括与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对应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未含市政设施用地。便民服务设施指标不含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5 居住区配套设施是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在不同城市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本标准仅列出满足各层级居住区基本服务需求的控制指标,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提高控制指标。
6 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应将其使用部分面积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7 为强化配套设施的有序建设、提高设施服务水平,建议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划分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尽可能与城市现行的行政管理辖区及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进行对接,如可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别对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行政管辖范围与配套设施服务范围的标准化对接,使其尽量相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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