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编制分区规划的必要性和作用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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