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3.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影响开发的要求;
2 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3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4 建筑布置及景观塑造的要求;
5 城市排水防涝、防洪以及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 周边地区的竖向衔接要求。
3.0.3 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风貌特色保护。
3.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
3.0.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改动。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如何根据用地布局和建筑布置进行竖向规划?
4.0.1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 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 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 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4.0.2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3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0.4 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划分应与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 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
4.0.5 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与建筑层高接近;
2 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3 大型防护工程宜与具有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4.0.6 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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