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此,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2.0.2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名实相符。
2.0.3 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4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附属绿地用XG表示。区域绿地用EG表示。尾号为9的类别表示同一层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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