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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救援设施有哪些?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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