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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