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并满足保护自然地貌及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
2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进行协调;
3 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或明渠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净高要求;道路与道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 应符合步行、自行车及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5.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山区城镇道路和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适当增加;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内涝高风险区域,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需求。
表5.0.2-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2 村庄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的规定。
3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5.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4 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0.3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0.4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15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竖向规划如何与排水系统相结合?
6.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协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向,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竖向总体方案相适应。
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 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2m以上,小于0.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6.0.3 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6.0.4 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6.0.5 乡村建设用地排水宜结合建筑散水、道路生态边沟、自然水系等自然排水设施组织场地内的雨水排放。
6.0.6 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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