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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时,应遵循哪些总体原则?

4.2 交通设施分级

4.2.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

4.2.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应分为A、B、C、D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应设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主路及匝道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2 B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路段上应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3 C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平交路口进口段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4 D级应设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Ⅳ级设置。

4.2.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等级适用范围应按表4.2.3执行。

4.3 总体设计要求

4.3.1 总体设计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经协调并确认后执行。

4.3.2 总体设计应划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的设计界面、接口等,防止设施之间发生冲突。

4.3.3 总体设计应组织各交通设施专业制定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并协调各设施间的衔接与配合。

4.3.4 总体设计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的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优化、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

4.3.5 总体设计应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功能要求。

4.4 设计界面

4.4.1 交通标志、轮廓标、防护设施、交通信号和监控系统外场设备、照明及变配电等设施设置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设置桩号、预留孔尺寸、结构重力、受力条件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时应进行预留、预埋设计。交通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

4.4.2 有防撞要求的防护设施设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防撞等级、防撞设施几何尺寸与结构设计,以及结构端部刚柔防撞过渡段设计等;主体工程设计方应进行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

4.4.3 埋设在道路路基横断面内的通信及信号系统管道,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商定,并确定管道设置位置,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主体工程设计方应在相关设计图中标示预留管道、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体工程方设计文件。

4.4.4 出租车、公交停靠站站台、人行过街设施等服务设施需列入主体工程设计的内容,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提出位置、规模及尺寸等要求,经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协调确认后,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其他需主体工程预留位置或预埋基础、预留穿线管的服务设施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其中涉及预留、预埋部分的设计成果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提供并同步施工。

4.4.5 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

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处所的房屋建筑及场坪等对场地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工程设计方协商,并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功能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场坪设计和衔接工程设计。

4.4.7 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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