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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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安全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性规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 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居民安全。
3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已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
4 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建设居住区。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何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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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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