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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如何确定?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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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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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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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层和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结合气候区分布,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多层高密度宜采用围合式布局,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并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本标准表4.0.2、表4.0.3在实际应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气候区划,根据规划设计(如城市设计)希望达到的整体空间高度(即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及基本形态(即是否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来选择相适应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另外,由于每个指标区间涉及层数和气候区划,通常层数越高或者气候区越靠南,容积率就可以越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区间内的适宜指标。
本标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2的标准进行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舒适标准,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30m2~40m2。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如何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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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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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公共绿地的有关规定。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分级集中设置一定面积的居住区公园,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设施,满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动需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的精神,本标准提高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2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居住街坊绿地指标)。对集中设置的公园绿地规模提出了控制要求,以利于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同时能够发挥更好的生态效应;有利于设置体育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休憩、运动、交往的公共空间。同时体育设施与该类公园绿地的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土地混合、集约利用的发展要求。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旧区改建时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应如何确定?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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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条明确了旧区改建公共绿地的控制规定。
旧区改建情况下,当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0.5条的有关规定时,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70%。旧区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政策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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