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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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标准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环境卫生、建立可持续社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1993年《规范》颁布施行以来的建设实践证明,按照两个日照标准日,分不同气候区控制的日照标准基本适应各地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对我国居住区空间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住宅建筑间距。本标准延续《规范》对日照标准的规定(具体的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的有关规定),并对以下特定情况提出了控制要求:
1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2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实际问题,对增设室外固定设施,如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封闭露台等明确了不能降低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以下情况不在其列:①栽植的树木;②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已逐步进入改造期,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都面临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其中,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应优化设计,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无法避免对相邻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单元产生影响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大部分为无电梯多层住宅楼,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住宅的功能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人生活的需要。同时,结合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实际情况,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面临无障碍改造的需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
3 本条所指旧区应为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在旧区改建时,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才可酌情降低。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1h,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其城市规模划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即“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本标准仍沿用《规范》对城市规模划分的人口规模节点(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为分界点,以保证标准制定的控制节点原意不变,保持标准的一致性。
4 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参考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来确定日照间距,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表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表1、表2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建筑,作为推荐指标仅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表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注:1 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2 表中数据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注: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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