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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救援设施有哪些?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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