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 工业建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3 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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