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建设部在总结过去 12 年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编制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对于规范和统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起了重要作用。多数名城根据这一新的要求对原有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使名城保护规划逐渐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本定型。1994 年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牵头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使名城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民主。1996 年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同年在黄山屯溪召开“历史街区(国际)研讨会,1997 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几件事成为全面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重要契机,名城保护的工作重点转向历史街区的保护。
这一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结构组织较前一个时期,没有大的变动,只是根据《编制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规划的结构主线:
概述→名城特色分析/价值分析→(现状问题)→保护规划原则→保护内容→实施措施
保护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文物古迹及优秀历史建筑,历史地段或传统风貌地区,古城整体风貌和格局,传统文化、商业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分析
这一阶段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增加,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关注较前两个阶段多,特别是历史街区的保护,有很多创新和尝试。名城保护规划在这一阶段最突出的变化是反映在规划结构和成果上。保护规划有了明确的范式,成果也有具体要求,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统一标准,利于各名城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本阶段选择的几个实例分别是西安、济南、苏州、武汉。西安和苏州是对前一版保护规划的调整和完善,济南名城保护规划抓住自身特点,在统一的保护规划模式下灵活地加入新的内容,武汉则是比较忠实地反映了《编制要求》的影响。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西安是我国最早开始进行城市保护工作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1995 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对上版《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进行修编,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进行新的发展建设,将西安建设成为既具有自己的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化文明的城市。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突出西安特点,从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城市设计等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措施,使保护与建设相协调,在利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规划提出,西安的城市建设,必须保护地上地下的文物古迹,保护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四个层次)。
西安的名城保护规划可以说是这一时期其中一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代表。首先,它与城市总体规划关系密切,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宏观层面给名城保护创造了条件,同时保护规划中也对总体规划调整提出建议,使二者易于协调;其次,保护规划强调宏观性,从实施的角度来看深度不够。第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很少。
西安在这版保护规划中,没有划定明确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也没有提出具体保护控制要求。这是该规划的最大的不足。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济南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本根据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的,规划内容和结构比较清晰,保护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控制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保护规划的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图纸和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色,增加了泉水保护规划,对众多名泉进行了详细的基础调查工作,并提出保护要求。这是值得学习之处。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应该规范格式,但并不等于做八股文,而需要根据名城自身特色有所增补,保护规划的重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996 年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 1983 年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保护规划的总的思路和规划内容基本相同,但是 1996 年的保护规划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内容的增加、深化。
这版规划对苏州保护价值和保护原则的阐述基本与上版保护规划相同,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更加明确且比 1983 年有所增加,保护措施也更加明确清晰,按照保护力度不同划定了三类保护对象、四个历史街区和三个传统风貌区,同时,提出要继承发扬古城环境空间处理手法和传统建筑艺术特色,继承发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
通过两版保护规划的比较,能够发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思路和基本内容在 1996 年的保护规划没有大的变化,基本延续了前版规划的精神。这说明1983 年的保护规划已经抓住了苏州名城保护的要领,主要内容和保护思路是正确的。1996 年保护规划也有发展,主要体现在结构体系上重新进行梳理,层次和结构更加清晰,而保护内容有所增加,并且提得更明确更详细,是对上版保护规划的继续完善。
不只是苏州,比较南京、西安等名城 80 年代和 94 年以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发现这一特点。也就是说,很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在 80 年代第一版时就已经打下基础,1994 年《编制要求》的出台对保护规划的内容和思路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它的作用是对保护规划的编制结构组织和成果要求有了统一规定,因而使得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能够进行比较和交流。
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武汉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物众多,尤以革命史迹和近代优秀建筑最为突出,它既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又是近代著名的工商业都会。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武汉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的一个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作为总体规划附件之
根据 1994 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在内容上作了调整和增补,在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
武汉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在:三镇鼎立的城市格局,文物古迹丰富,近代工商业都会,众多革命旧址和纪念建筑,丰富的城市文化。
保护原则是:1. 坚持“抢救、保护、继承、发扬”的方针,抢救濒危的文物古迹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优秀历史传统,发扬城市文化特色。2.系统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3.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4.名城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和城市文化景观特色的创造相结合。
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重要的革命史迹、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近代优秀建筑相对集中且比较完整地段的传统风貌;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城市形态特色。
整体层面的保护: 1.调整城市格局,改善旧城环境,建设良好的生态框架,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2.保护“龟蛇锁大江”的城市意向中心和城市“十字型”的山水格局特色;3.主城范围内按四个层次进行保护;4.市域范围内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5.保护城市传统文化。
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1.文物保护单位和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重点保护地段的保护。对这些地段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以保持区域内环境特色和文物古迹、优秀建筑之间的协调关系。3.旧城风貌区的控制。旧城风貌区有:汉口原租借地区,汉口汉正街传统商贸区,汉阳旧城风貌区和武昌旧城风貌区,主要是对整体格局的控制和对某些地段特有历史风貌的继承和发扬。4.主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主城风景名胜区有:龟山-月湖风景名胜区,东湖风景名胜区,墨水湖-龙阳湖风景区和南湖风景区。重点在于保护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在保护好现有自然、人文资源的基础上,适当开发并创造新的景观。 市域的规划将文物古迹保护和风景旅游相结合,保护文物古迹并修建一些博物馆,将自然环境优美、与主城联系方便的风景区划为风景旅游区。对一些地下文物古迹分布相对集中、尚未充分探明与发掘的,且不具备旅游开发条件的,划定为古文化遗址保护区。 人文景观体系规划采用景观点、景观带和景观区的“点、线、面”的布局形式,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结合起来,以体现武汉的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景观。
规划实施措施:1.加强宣传,提高领导及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2.加强法制。3.进一步完善重点地区的保护、整治规划。4.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明确职责。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