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的要求。
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2 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确定;建设用地外围不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
7.0.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结合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
7.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控制和避免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严禁在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进行深挖高填。
**7.0.5 城乡防灾设施、基础设施、重要公共设施等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设防标准。并应满足紧急救灾的要求。
7.0.6 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应满足灾害蔓延的防护要求。**
竖向规划中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什么?
8.0.1 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8.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8.0.3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8.0.7 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8.0.8 村庄用地内的防护工程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减少使用挡土墙。
8.0.9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超过15m的土质边坡应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建筑边坡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竖向规划如何与城乡环境景观相结合?
9.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和建(构)筑物;
3 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的景观边界线。
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 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尺度、节奏、韵律等宜符合美学规律;
4 挡土墙高于1.5m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9.0.3 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护滨水区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9.0.4 乡村竖向建设宜注重使用当地材料、采用生态建设方式和传统工艺。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