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wai_chatbot id="default"]

分类: 研究 | Research

  • 轮椅席位的设置应满足哪些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

    3.5 轮椅席位

    3.5.1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 展开条文说明
    3.5.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为设置轮椅席位的指导原则。进行观众厅视线设计时要考虑轮椅席位,保证席位之间相互不遮挡。当轮椅席位处可安装易于拆卸的固定座椅时,也要考虑不同使用状况的视线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5.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 展开条文说明
    3.5.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规定了设置轮椅席位的位置,保证乘轮椅者能够及时疏散,同时不影响其他观众疏散。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5.3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3.5.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乘轮椅者作为观众或需登台者,除了观众厅之外,可能需要使用到售票处、餐厅、休息厅等公共服务空间,需要去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无障碍厕所,也有可能需要登台演讲或表演等。应根据功能需求确保轮椅席位区与其他必要的空间或位置之间的无障碍连接。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5.4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101座~400座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增设1个轮椅席位;

    3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1:1的陪护席位;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 展开条文说明
    3.5.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本条规定了轮椅席位的占地尺寸。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面向舞台或银幕)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考虑到轮椅从前方或后部进出轮椅席位时前后的移动空间,最小深度设为1.30m。前后通道不可占压轮椅席位的尺寸范围。
    第2款 本款规定了设置轮椅席位数量比例的底线性要求。400座以上时,当不能被200整除时,不足200的部分也应设置1个轮椅席位。例如当为750座时,应设置4个轮椅席位。为了更经济有效地利用空间,当固定席位数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允许在轮椅席位处安装易于拆卸的固定座椅,拆卸后不可影响轮椅的使用。
    第3款 考虑到乘轮椅者大多有人陪伴出行,所以设置陪护席位。若陪护席位无法设置在轮椅席位旁,也要尽可能在邻近处设置。
    第4款 本款保证了轮椅安全停放。

  •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应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3.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

    3.4.1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3.4.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及本节其他各条为一般通用意义上的无障碍客房或无障碍住房、居室的要求。当项目建设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或无障碍住房、居室时,所提供的客房或住房、居室应满足本节各条要求。进行局部无障碍改造的客房或住房、居室不属于一般通用意义上的无障碍客房或无障碍住房、居室,可根据功能要求或长期使用者的要求具体处理。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4.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4.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人员活动空间指的是人需要进入的厅、通道和房间,包括起居室(厅)、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走廊等。考虑到房间内保证直径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比较困难,所以本条要求提供能以各种形式满足乘轮椅者进行轮椅回转的空间,不但包括适合轮椅回转的平面布置,也包括利用家具、洁具等下部的空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4.3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4.3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本条为保障使用者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主要人员活动空间指的是人员会比较长时间停留的空间,包括起居室(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等。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4.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 展开条文说明
    3.4.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内部设施的设置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主要需求。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不同于本规范第3.2.3条的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往往将淋浴或盆浴纳入其内,其无障碍淋浴或盆浴区域应满足本规范第3.1.11条或第3.1.12条的规定。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 展开条文说明
    3.4.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无障碍厨房应符合本规范第3.1.13条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4.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 展开条文说明
    3.4.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为确保乘轮椅者能够在床与轮椅之间顺畅移动。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4.7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 展开条文说明
    3.4.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乘轮椅者及手部力量较弱的人的操作,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设置自动或手动启闭系统时的开关距地高度应在一定范围内。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4.8 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4.8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了不同障碍者的使用需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 公共浴室应如何设置无障碍淋浴间和相关设施?

    3.3 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3.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 展开条文说明
    3.3.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公共浴室的浴间有淋浴和盆浴两种,均应保证各自有一个无障碍浴间。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1.12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第2款 本款为对于公共浴室中单独的无障碍淋浴间的要求,不包括淋浴纳入无障碍卫生间(厕所)的情况。淋浴纳入无障碍卫生间(厕所)的情况参照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
    第3款 浴间的入口采用活动门帘既可以节省浴间面积,而且在紧急情况时便于进行救助。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 公共卫生间(厕所)应如何设置无障碍厕位和相关设施?

    3.2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3.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

    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中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指男、女分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厕所)。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无障碍厕位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3.2.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1.80m×1.50m的尺寸可提供乘轮椅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例如2.00m×1.35m虽然和1.80m×1.50m面积一致,但也不满足本款要求。
    第2款 无障碍厕位的门鼓励采用推拉门。如采用平开门,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便于紧急情况施救,如向内开启则内部应留有足够的净空间,并且门闩在门外可开启,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进入救助。
    第3款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2.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00m2,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是指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厕所,因为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可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不包括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无障碍厕所因内部设施较多,面积要大于无障碍厕位。
    第2款 内部设施的设置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主要需求。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第3款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所以无障碍厕所不允许采用内开门。

    3.2.4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是公共建筑内配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对标发现国外标准大多有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

  •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满足哪些要求?

    3.无障碍服务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
    3.1.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通向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2节无障碍通道的要求。本条为关于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原则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到有些情况下保证直径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比较困难,所以本条要求至少提供能以各种形式满足乘轮椅者进行轮椅回转的空间,不但包括适合轮椅回转的平面布置,也包括利用家具、洁具下部的空间等方式。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保证使用者在使用无障碍服务设施发生意外时的救助。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为避免使用者在使用无障碍服务设施发生意外时无法向外部求助,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以为使用者能够在紧急状况下向外发送求助信号提供条件。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1.6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等无障碍设施的内部,墙面上布置的控制照明、空调等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在选择产品时应优先选择通用设计的产品,安装高度应考虑乘轮椅者及身材矮小者的使用需要。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包括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固定座位、低位置物部件等。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大多用来支撑身体,安装不牢固易引起人身伤害。实际使用中折翻式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和固定座位的安全问题更严重,应考虑折翻的功能对于牢固性的影响。
    第2款 安全抓杆设在坐便器、低位小便器、洗手盆、淋浴间、浴盆等的周围或内部,是行动障碍者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移动不可缺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有水平、直立、L形等形式,以及固定、旋转、吊环等方式。
    第3款 为满足乘轮椅者及身材矮小者的使用需要制定。

    3.1.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形抓杆;

    2 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3 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4 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

    5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6 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坐便器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第3款 这3款为坐便器两侧设置安全抓杆的要求。在坐便器的两侧安装安全抓杆(图2~图4),供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移到坐便器上以及拄拐杖者和下肢虚弱者在起立时使用。水平安全抓杆可做水平旋转90°或垂直旋转90°,在使用前将抓杆转到贴近墙面上,不占空间,待轮椅靠近坐便器后再将抓杆转过来,协助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L形抓杆竖向部分一般与地面垂直,也可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成非垂直的角度,位置在坐便器前端,便于使用者借助其拉起身体。

    3.1.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 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550mm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

    ▼ 展开条文说明
    3.1.9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第1款 无障碍小便器设为低位小便器,方便乘轮椅者、身材矮小者等人群的使用,尤其落地式小便池为包括身材矮小者在内的各种体形的使用者提供更高的便利性。
    第2款 无障碍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图5~图7),水平安全抓杆主要用于辅助抓扶撑起的动作;支撑安全抓杆主要供使用者将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支撑安全抓杆距小便器后墙面的距离需根据小便器尺寸合理设置,宜与小便器下口前缘距墙距离一致,一般为250mm左右。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2 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00m;

    3 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3.1.10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洗手盆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考虑到乘轮椅者在保持坐姿时可以触摸到的高度和最远点,台面的设置不应过高;考虑乘轮椅者需要占用较大的宽度,水嘴中心不应距侧墙过近;台面下设置可供乘轮椅者容膝容脚的空间,以保证乘轮椅者能够在坐姿时洗手和用水。容膝容脚空间的尺寸参见本规范第3.6.4条条文说明的图10。
    第2款 乘轮椅者在使用面盆后,一般需倒退移动以远离面盆,设置镜子可协助乘轮椅者观察其背后的情况,避免在倒退时撞到他人。镜子的安装高度应能够同时满足站立和坐姿的人使用。
    第3款 考虑到部分肢体不便者手部力量有限,杠杆式或感应式水龙头更便于其使用。

    3.1.11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 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 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 展开条文说明
    3.1.1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为对于无障碍淋浴间的基本要求。无障碍淋浴间有单独设置的,也有纳入卫生间(厕所)设置的,均应满足本条的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淋浴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平面设计应根据淋浴设施的布局,考虑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所需要的空间。
    第2款 淋浴间前的净空间不但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也便于照护人员协助不便者完成更衣等动作。
    第3款 本款要求固定的浴间坐台的安装需牢固,可为折叠式。为了保证安全,一般情况下不宜使用移动座位。
    第4款 本款中L形抓杆竖向部分一般应与地面垂直,以保证在湿滑环境里的使用安全。L形抓杆的垂直部分宜设置在浴间坐台前端200mm~300mm。
    第5款 淋浴间中所安装的手持式淋浴喷头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固定式淋浴喷头。
    无障碍淋浴间如图8、图9所示布置,使用较为合理。为避免喷头的立管影响安全抓杆的使用,可采用入墙式固定喷头的设置,或将安全抓杆适当远离其固定的墙面安装。也可设置可灵活调节高度的喷头,需可调节至不大于1.20m的高度。当将安全抓杆的竖杆用做手持喷头的支架时,需考虑竖杆的位置便于坐在浴间坐台上取放喷头。

    3.1.12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浴盆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 展开条文说明
    3.1.1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盆浴空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浴盆侧面的净空间不但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也便于照护人员协助不便者完成更衣等动作。
    第2款 浴盆高度考虑到满足乘轮椅者从轮椅上平滑地移动到浴盆中。
    第3款 为防止在使用浴盆时发生滑倒设置安全抓杆,安全抓杆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确定。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厨房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一般家庭内厨房的空间尺寸无法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需要,在布置无障碍厨房时需要考虑乘轮椅者的通行、回转和使用高度。
    第2款 无障碍厨房操作台面高度考虑到乘轮椅者的使用需要,根据具体使用要求确定合理数值。其下部设置容膝容脚空间,尺寸参见本规范第3.6.4条条文说明的图10,以保证乘轮椅者使用。
    第3款 家庭的厨房中多安装不锈钢的水槽,一些乘轮椅者下肢没有知觉,为避免水槽中的热水造成烫伤,要求水槽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 盲道的铺设应满足哪些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

    2.11 盲 道

    2.11.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 展开条文说明
    2.11.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为方便视觉障碍者的安全通行,人行道或其他场所的地面常采用铺设盲道的形式,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等方式,实现向前行走及辨别方向的目的。我国近些年的无障碍建设比较重视盲道的铺设,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铺设不合理的情况。本条为关于盲道铺设的原则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

    2.11.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 展开条文说明
    2.11.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盲道不仅要达到引导及提示视觉障碍者通行的作用,更要起到保护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的目的,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变电箱等地面及地上部分的障碍物。盲道上也不得设置垃圾桶、消火栓等设施,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1.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肓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 展开条文说明
    2.11.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提示盲道具有警示危险和提示变化的作用,对于视觉障碍者的安全出行非常重要。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包括需提示的门、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的起止处、站台边缘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需要提示定位的位置。“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的含义参考本规范第2.10.3条条文说明。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能够辨识,提示盲道的宽度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11.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

    ▼ 展开条文说明
    2.11.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由于部分视觉障碍者能够辨别光线及色觉的反差,因此盲道的颜色或材质要与相邻人行道的铺面形成差异,便于视觉障碍者的发现及使用。盲道的颜色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黄色。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 缘石坡道的坡度和宽度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2.10 缘石坡道

    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 展开条文说明
    2.10.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高差为行动障碍者的主要障碍,解决高差问题为无障碍通行的重要功能。在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存在由于立缘石的设置产生高差的地方,而设置缘石坡道为解决此障碍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 展开条文说明
    2.10.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做到无高差,便于行动障碍者、推童车者、携带行李者等人士的安全通行。本条规定的“无高差”首先指的是应设计为无高差,在施工时也应在满足相应施工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尽量避免高差。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 展开条文说明
    2.10.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在缘石坡道的坡道下口附近设置提示盲道时,提示盲道是设置在缘石坡道上,而不是设置在车行道上(图1)。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标准以及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提示肓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指的是以整块提示盲道砖连接覆盖缘石坡道通长宽度,如图1所示,二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为1.2m,提示盲道砖的宽度为250mm时,铺设4块盲道砖,提示盲道与坡道两侧边缘间距100mm。

    2.10.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 展开条文说明
    2.10.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避免坡道设置过陡造成使用时的安全隐患。由于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设置受人行道宽度的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 展开条文说明
    2.10.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宽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保证乘轮椅者和行人的通行。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

    ▼ 展开条文说明
    2.10.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顶端处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图1),保证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人的滞留及安全通过。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和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 展开条文说明
    2.10.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的设置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的组配问题,如雨水箅子、阻车桩等,避免造成使用者的通行不便或障碍。这个问题在我国城市中比较普遍,造成了比较多的安全问题。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如何确定?

    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展开条文说明
    2.9.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位置的指导原则。地面停车场中,应将距离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路线短、临近无障碍通道、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中,应将距离无障碍电梯路线短且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 展开条文说明
    2.9.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停车位一侧设置一定宽度的轮椅通道,是为了方便乘轮椅者由车辆转乘至轮椅。相邻的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 展开条文说明
    2.9.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对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坡度的控制,目的在于当乘轮椅者从车辆转乘至轮椅时,轮椅能够稳定停放。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
    2.9.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的目的是为引导使用者顺利找到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标志一般设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线范围内。设置轮椅通道线是为了避免占用。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9.5 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展开条文说明
    2.9.5 本条为关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基本配置数量的底线要求。计算采取进位原则,如240辆总停车数时,如按照1%的设置要求,应设置3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本条参考现行标准相关条文的最低标准,为底线性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

    2.9.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 展开条文说明
    2.9.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交通客运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设施的上客和落客区内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 扶手的高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哪些无障碍要求?

    2.8 扶 手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 展开条文说明
    2.8.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规定的扶手高度为踏步前缘垂直向上到扶手中心线的高度。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 展开条文说明
    2.8.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扶手的不连贯不但会带来使用的不便,而且可能造成使用扶手者突然失去支撑的安全隐患。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残障人、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室外空间。楼梯、台阶的全长范围指梯段和休息平台,轮椅坡道的全长范围指坡段和休息平台。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 展开条文说明
    2.8.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楼梯和台阶的扶手延伸长度的计算为:从第一级/最后一级踏步前缘开始算起。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而产生不安,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以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动障碍者在刚开始借助扶手做上下楼梯、坡道等行动时的抓握或借力。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 展开条文说明
    2.8.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要求扶手固定是为了防止可转动等形式的非固定扶手在使用时带来的安全隐患。老年人、病弱者等人士经常将全身依靠扶手,所以扶手的安装必须足够牢固。一般情况下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截面宽度为30mm~50mm易于抓握。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给手的抓握提供适当的空间。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安全和使用便利,扶手均应满足本条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 展开条文说明
    2.8.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辨认扶手的位置,扶手应与安装固定的背景墙面形成视觉的反差。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使用便利,扶手均应满足本条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如何设计以确保安全性?

    2.7 楼梯和台阶

    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 展开条文说明
    2.7.1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肓人公园、盲人沙滩等服务于较多视觉障碍者的室外空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提示视觉障碍者所在位置接近有高差变化处。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指的是以整块提示盲道砖连接覆盖梯段宽度,如梯段宽度为1.20m,提示盲道砖的宽度为250mm时,铺设4块盲道砖,提示盲道与梯段两侧边缘间距100mm。
    第3款 无踢面楼梯易造成跌绊危险。踏步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应设计成圆弧形,不应设计成直角形,以防将拐杖头绊落和对鞋面刮碰。
    第4款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突出踏面易造成跌绊危险。本款要求不包括带防滑、警示功能的成品踏步砖的表面凸起。

    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 展开条文说明
    2.7.2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残障人、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室外空间。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