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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研究 | Research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如何合理配置和适度开发?

    4 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2-表4.0.1-1.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3-表4.0.1-12.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04-4.0.1-3.jpg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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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本条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及控制指标。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以及居住区用地构成之间彼此关联,并且与建筑气候区划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紧密相关,因此本标准将居住区用地的相关控制要素统一在相应的生活圈中,以一张表格表达控制要求。实际使用中,应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规模,对应使用控制指标表格。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的划分,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通常空间尺度范围越大,现实中全部建设低层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设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就越少见。因此,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没有纳入低层和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则没有纳入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区用地的区别,前者可能包含与居住功能无关的用地,应注意避免误用。
    建筑气候区划决定了同等日照标准条件下,当容积率相同时,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所以三个生活圈居住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指标区间的高值,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比例偏向指标的低值,低纬度地区则正好相反;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

  •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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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基本原则。
    基于海绵城市“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的建设要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涝,对雨水进行有组织管理,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居住区应按照上位规划的排水防涝要求,预留雨水蓄滞空间和涝水排除通道,满足内涝灾害防治的要求;应采用自然生态的绿色雨水设施、仿生态化的工程设施以及灰色基础设施,降低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满足面源污染控制的要求;应做好雨水利用的相关规划设计,配套滞蓄设施,满足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居住区规划建设如何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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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本条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土壤透水空间。

    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执行的相关标准有哪些?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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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执行的相关标准。
    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及用地竖向设计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规范》“竖向”及“管线综合”两章,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的技术规定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有关竖向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哪些国家标准?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有什么规定?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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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各项设施和绿地。
    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所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并满足不同层级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与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附属绿地及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含幼儿园)和公共绿地;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小学、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中学、商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5.0.3条。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的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4.0.4条~第4.0.7条、第7.0.4条、第7.0.5条及附录A第A.0.2条。
    1 对于新建居住区,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可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围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围以及城市管理辖区范围划分各级居住区,并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各项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在实际应用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往往是进一步落实上位规划对居住用地进行控制的依据,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居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对应的配套设施根据环境条件、服务范围进行规划布局,确定主要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区分级配套体系;在详细规划阶段,对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应根据其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容量,规划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
    2 旧区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时,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管控。由于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将导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增加,规划管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分级进行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如依据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数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规模,或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保障居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的匹配关系;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散补齐的方式达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足居住街坊时,应在更大的居住区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校核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并按规定进行配建管控。

    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什么?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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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本条强调了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相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行为,必须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有哪些?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01-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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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本条是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
    居住区分级是便于配套设施和配建公共绿地,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要求,满足居民的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本标准的修订以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划分原则,对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 居住区分级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居住街坊是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结合居民的出行规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别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个等级的生活圈居住区;根据步行出行规律,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可分别对应在300m、500m、1000m的空间范围内,该空间范围同时也是主要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据此,本标准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的差异,四个层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分别为1000人~3000人、5000人~12000人、15000人~25000人、50000人~100000人。
    2 居住区分级兼顾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以利于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会相差数倍。设施规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设施运行不经济;规模过大,又会造成配套设施不堪重负甚至产生安全隐患。因此,配套设施要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在适宜的服务半径内即步行可达,以保障提供优质服务;②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务人口,以利于设置合理规模的设施,保障其运行效率。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规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1000m、500m和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规模与设施服务半径是双控指标,既要保证设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务范围内,又要保证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3 居住区分级宜对接城市管理体制,便于对接基层社会管理。实际运用中,居住区分级可兼顾城市各级管理服务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城市社区也可结合居住区规划分级划分的服务范围设置社区服务中心(站),这样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组织和管理,又有利于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提供管理和服务。如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可对应2个居住街坊或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可对应1个或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城市社区可根据其服务人口规模对应居住人口规模相同的生活圈居住区,配置各项配套设施。
    4 居住街坊是组成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基本单元;通常3个~4个居住街坊可组成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社区服务;3个~4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3个~4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个~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1个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可根据社区的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对应本标准的居住区分级,实施管理与服务。

  • 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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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安全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性规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 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居民安全。
    3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已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
    4 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建设居住区。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何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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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社区服务设施”是如何定义的?

    2.0.10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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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本条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含义。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常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000户~3000户),因此本标准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管理进行对接,有利于社区服务设施的落实并实施管理。但在实际应用中,每个城市对社区规模的划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结合本市的社区管理规划对接社区服务层级。总之,为居民配建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才是居住区分级的根本目的。

    2.0.11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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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本条明确了“便民服务设施”的含义。
    居住街坊用地规模为2h㎡~4h㎡,是居住着1000人~3000人的基本生活单元,因此也应配备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

    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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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并针对强化城市规划工作明确提出:“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及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2 居住区规划建设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间距、日照标准、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等,均与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气候区划、现状用地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建设水平创造条件。
    3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4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5)》预测,至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34.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0岁~14岁人口为22245万人,占总人口的16.6%;残疾人口为8502万,其中肢体伤残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生的作用。
    5 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 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类型,因此住宅建筑是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建筑类型。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设计的要求,塑造特色、优化形态、集约用地。没有城市设计指引的建设项目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研究并有效控制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系统、绿地景观系统以及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创造宜居生活空间、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是如何定义的?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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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用地”是如何定义的?

    2.0.6 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公共绿地 ”是如何定义的?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
    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是如何定义的?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配套设施 ”是如何定义的?

    2.0.9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
    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服务五分钟生活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以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为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坚持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城市居住区”是如何定义的?

    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 展开条文说明
    2.0.1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
    “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级。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是如何定义的?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是如何定义的?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是如何定义的?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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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
    “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200h㎡,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32h㎡~50h㎡,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区”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则。

  • 我们正在设计一个城市居住区项目,想了解该标准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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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93版《规范》的主体内容已使用十余年,这些年正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住房体制改革;城市人口剧增,大城市交通拥堵、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等城市问题凸显;以及城市居住区开发模式、建设类型与建设模式更加多元化、建筑设计与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等诸多变化与问题,《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面临挑战。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号)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本次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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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

  • 分区规划的图纸应如何体现分区规划的详细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如何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同时,为建筑设计提供灵活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如何体现规划的控制性和引导性?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