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冲突的实质分析
城市更新领域的法律冲突通常呈现三种形态:一是直接规范抵触,如地方条例突破《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二是权利义务配置失衡,部分城市更新办法加重被征收人义务而缩减其法定权利;三是价值取向冲突,地方立法过度强调行政效率而忽视《民法典》确立的物权保护原则。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博弈,反映出城市更新领域统一立法与地方差异化的深层矛盾。
以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为例,该条例创设的”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虽提高了旧改效率,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整体征收”原则存在冲突。这类创新实质是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下寻求制度突破的尝试,但在合法性层面仍存在争议。冲突的根源在于城市更新兼具公共治理与市场运作双重属性,地方立法机关既要落实上位法要求,又需回应本地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构建
现行法律框架下,《立法法》第96条确立了上位法优先原则,但具体实施需构建多层次解决机制。首先应建立规范审查制度,地方人大在立法阶段需进行合宪性审查,重点审查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核心条款。对于已实施的条例,可通过备案审查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其次,完善争议解决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法律冲突裁决机制,法院可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有权机关解释。
司法实践中,广州杨箕村改造案确立的”比例原则”适用标准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在审理中既承认地方条例的效力,又通过利益衡量确保私权保护底线。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裁判思路,为化解规范冲突提供了第三条路径。同时应建立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协商机制,对确需突破上位法的地方创新,可通过特别授权方式实现合法化,如上海旧改”政企合作”模式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