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
铁路/轨道交通的科学定义与分类
目前我国在铁路和轨道交通领域使用的概念有很多,诸如大铁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城市群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快轨、有轨电车等等,显得过多也过乱,已经引起众多混淆。而且不光叫法不同,其规划设计主体、审批流程、建设施工、设备制造维修、运营养护等各个环节繁复分割,管理权限错综复杂,造成责任不清,设施难以顺畅衔接,埋藏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效率。世界各国的铁路基本上都是根据服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为长大干线铁路、区域铁路和城市铁路三大类,以便于相关铁路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也有利于相关技术标准的系统化梳理、各个环节责任主体的确立和必要的法制建设。合理分类是铁路/轨道交通得到理性发展,特别是与城市融合并更好地为所在城市和城市化服务的一个重要前提,而目前我国铁路/轨道交通分类混乱的状况有必要尽快扭转。
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的制定与完善
与铁路/轨道交通分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我国铁路/轨道交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陈旧且体系不完整,无法适应城市化和城市交通发展的新形势。例如,城际铁路若以大铁路制式穿越城市中心区,就需要至少500米的转弯半径,这在城市中心区很难得到满足,若采用城轨制式,虽可以穿越城市中心区,但又很难适应城市间运营的要求。因此,城际铁路有必要探索自己的系统制式,但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技术积累和理论支撑。又如,目前我国城轨车辆标准只规定了A、B两种车型(其中A型车长23m,宽3m,B型车长19m,宽2.8m),A型车比B型车的转弯半径多100米,造成选线困难;而且由于站台长度和列车编成辆数规定过于刻板,又造成充分发挥线路能力的难度。这些都说明了我国铁路/轨道交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亟待系统性研究与更新,做必要突破后系统能力还有可能大幅度提高,并为城市服务得更好。
合理确定BRT及有轨电车的适用范围
我国一些大城市近年已经开展BRT项目的试验,还有些城市为绕开审批环节正试图以有轨电车临时代替未来的地铁或轻轨项目。BRT相比其他地面公交是一种相对容量大且快速的公交方式,但与轨道交通相比仍有运力小、占用路面道路资源多、干扰道路交通等劣势,特别是无法避免在平交路口的拥堵。而有轨电车由于也在平交路口与其他车辆共享路权,基本上是与BRT属于同档次和能力的交通方式。无论是BRT还是有轨电车,都有自己合理的适用范围,如作为中等城市和大城市郊区新城内部的骨干公交线路,但并不适合作为大都市区公交网络的主干。考虑到BRT和有轨电车系统的局限性,对于未来达到20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城市,应该尽早考虑规划地铁轻轨系统,而不建议将BRT或有轨电车作为主导公交方式,也不建议先建BRT或有轨电车过渡,未来再改造成轻轨和地铁。无论是BRT、有轨电车还是地铁轻轨,都需要巨额投资建设,都应尽可能根据未来前景一次规划,并在建成后长期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全寿命周期的技术经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