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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研究 | Research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的原则、旧城区改建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建设的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内容要求、强制性内容、编制原则、公众参与方式、专家和部门审查机制有哪些具体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是什么?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城乡规划的定义与分类、规划区的划定原则、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公布要求、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对科学技术应用的态度以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分别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竖向规划如何与城乡环境景观相结合,具体要求是什么?

    9.0.1 城乡环境景观特色与竖向的关系在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和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时就应该有比较完整的构思方案;竖向规划本身就是实现这些方案设想的重要手段。
    1、2 原有地形特征、标志性地物、风景点、历史遗迹及文物保留下来,使住民有土生土长、根植于斯的认同感。城乡绿地系统一般都是与城乡的自然山系、水系和文物古迹相结合的完整体系,它既能保存、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更具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形成和调节小气候的作用。
    3 城乡景观特色的塑造,最主要应源于对城乡自然环境要素(如地形、土壤、植被、水文等)的创造性利用。而城镇内部或周边重要自然景观边界线或人文等景观边界线特色是城乡无可取代的标志性景观。如美国芝加哥密歇根湖滨、上海的外滩、珠海及青岛的海滨大道等。人文景观边界线往往是对自然景观边界线进行长期的塑造经营而形成的。

    9.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将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台间防护工程不仅起着安全防护作用,而且是城乡建筑和室外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城乡建设中对环境与景观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分台和室外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应充分重视其景观效果的需求。
    1 城乡一般地段功能较单一,对景观要求相对不高,但对挡土墙、护坡等的尺度、线形仍应考虑与环境协调、美观、安全及人们心理要求等因素。在用地和经济条件、管理条件允许时,宜多用与植被结合的护坡,少用挡土墙,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2 公共活动区的外部空间是由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工程设施(包括室外防护工程)构成的,对风貌和景观特色的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分台和室外工程设施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统一规划,并充分体现景观设计的要求。
    3 山区城镇的室外工程设施较多,出现频率高,其对构成城乡风貌特色的影响作用有时不亚于建筑物的影响作用,若能遵循一定规律并符合美学法则进行设计,并注重采用地方材料、传统工艺,可构成城镇独特的风貌。
    4 挡土墙高度超过1.5m时,已构成对视野和空间较明显的围合感。根据环境设计的具体需要,用绿化进行遮挡或覆盖可将其影响弱化。如作一定的景观处理可增加空间层次,丰富景观内容。景观处理的方式可以是功能上的巧妙利用、形象的美化处理,也可以赋予一定文化内涵,如四川省德阳市利用滨江路大填方区的高挡土墙而建设的艺术墙,既节约土石方,又成为城市重要的景点和文化遗产。

    9.0.3 水体对城乡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城乡滨水空间的利用往往受制于防治水害及建设道路的需要,高高的防护堤和宽阔的滨水交通干道往往使水面可望而不可即,生态岸线和滨水活动空间极少,既未充分发挥水体对城乡生态环境改善的作用,更不可能满足人们的亲水、近水要求。
    在调研过程中,许多规划工作者要求作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但在分析各地情况后,编制组认为滨水空间的建设不便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只能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利用自然条件,在满足用地功能要求的同时,尽量保护滨水区生态,创造更美好的环境景观。

    9.0.4 乡村地区往往由于就地取材进行建设,为适应不同的材料和气候条件采用独特的施工工艺,久而久之形成独特的风貌。因此,有条件时,乡村建设用地的竖向建设应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工艺。

  • 竖向规划中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什么,具体要求有哪些?

    8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8.0.1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量是竖向规划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价指标,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投资估算的必需依据。因此,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我们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8.0.2 鉴于规划阶段的条件所限,其土石方量的估算范围主要包括场地平整、道路及其他地面设施的土石方量。地下工程、管网、建(构)筑物基础等的土石方量不包括在内。
    土石方量的计算要充分考虑到土石方松散系数、土石比、工程地质情况、压实系数、建设时序、弃土条件的影响,注意将参与平衡的挖方、填方换算成相同状态的土。
    “就近合理平衡”的基本原则是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以能否提高用地的使用质量、节约土石方及防护工程投资、提高开发效益等为衡量,宜在街坊或小区内平衡,达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经济可行的土石方调运,不是指简单地、机械地要求分单个工程、分片、分段的土石方数量的平衡。
    在规划设计中,对项目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成果如实反映,并列出其主要指标(表4)。

    表4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主要项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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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定额指标,由于地区不同、地形坡度不同、规划地面形式不同和规划设计方法不同,使用地土石方工程量估算结果千变万化,很难从中找出明显规律性或合理的定额指标。用地土石方平衡,也由于各种条件和情况不同,难以制定统一合理的平衡标准。现仅从大多数的调查资料和少数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经验实例,提出初步的用地土石方量定额及其平衡标准指标列后,供参考。
    1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填方和挖方之和)定额指标可为:
    平原地区 小于10000m3/104m2;
    浅、中丘地区 20000m3/104m2~30000m3/104m2;
    深丘、高山地区 30000m3/104m2~50000m3/104m2。
    2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平衡标准指标如下:
    平原地区 5%~10%;
    浅、中丘地区 7%~15%;
    深丘、高山地区 10%~20%。
    平衡标准为:(挖、填方量差÷土石方工程)×100%。
    3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平衡与调运,关键在于经济运距,这与运输方式有密切关系。根据经验资料,提供如下经济运距供参考:
    人工运输为200m以内;
    机动工具运输为1000m以内。
    影响大面积用地土石方调运方案制定的因素主要是地形与地质条件、借土与弃土条件、运输方式、是否同步建设等。大多数单位认为用地土石方宜在街坊或小区内平衡。以达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经济可行的土石方调运的基本原则。因此,运距以250m~400m为宜。

    8.0.3 街区与邻接道路交接处的用地防护应统一规划,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浪费。防护工程一般用于地形变化较大的建设用地,对可能发生的塌方、滑坡常用挡土墙及护坡防护;对洪、潮、风沙、泥石流等以防洪(潮、风沙)堤及拦砂(石、泥石流)坝防护。除上述主要防护工程外,有时还应与上游的截流和下游的引水、排水工程结合规划设置,才能起到可靠的防护作用。

    8.0.4 为保证台阶式用地的土石体稳定,要求台地间连接宜用护坡或挡土墙。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的“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的要求,为了确保人们安全,高差大于0.7m的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宜加设防护栏杆或绿篱等安全设施。

    8.0.5 土质护坡分为挖方护坡和填方护坡两种,根据经验值,一般填方土质护坡坡率不大于1:1.5,即坡比值为0.67,挖方土质护坡坡率不大于1:1,本规范选用填方护坡坡率值来控制,以确保护坡的安全性。此外,在《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 30-2015中,对不同高度不同土质情况的坡比值有不同要求,可以参考使用。砌筑型护坡指干砌石、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护坡多属此类。为了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对护坡的坡比值要求适当减小,土质护坡宜慎用。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退台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有利于降低挡土墙高度,增加坡地绿化。挡土墙的高度规定主要考虑建设用地中较普遍采用形式简单、施工方便的重力式挡土墙,参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及《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以及景观要求,综合确定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6m。

    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对节约场地空间、货物堆放与运输有较突出的要求,因此,应采取挡土墙防护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运输组织的安全与便捷性。

    8.0.7 结合各类挡土墙设计要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m,故将6m~12m挡土墙定为高挡土墙,大于12m为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或周边无法避免将要建或者已经存在超高挡土墙时,可能出现或存在的不仅是景观问题,更多可能是安全问题,以及后续使用的遗留问题,此时,挡土墙的建设方案必须专门论证与设计,作为规划方案优化设计的依据。其工作步骤须在城乡规划方案阶段,可委托具有工程地质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与规划阶段相适应的专门技术咨询,论证的内容可包括超高挡土墙建设的必要性、安全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与土地利用功能和景观的协调性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深度按岩土工程技术体系与城乡规划工作所处阶段相适应的深度为宜,论证结果须能支撑规划方案。

    8.0.8 村庄总体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强度远低于城市(镇),其景观控制要素更容易保留,用地平整的难度不大,防护工程及设施更可以做到“宜人的空间尺度”、“理性的工程尺度”。因此,通过各地反馈的意见和本次修订过程中典型案例调查,村庄一般减少使用挡土墙,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如确需采用挡土墙,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一般为1.5m~3.0m;挡土墙宜就地取材砌筑,既降低工程造价,又能体现乡土特色。

    8.0.9 在城乡规划中不倡导使用高边坡。本次修订对地形复杂山区的建筑边坡高度上限值作出规定,是各地在使用原《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中提出的要求,为规划阶段提供依据,以避免山区建设中无成熟技术支持的高度过大的开挖或填筑。本次修订仅作为特殊个案参考,建议取值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参照《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同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及相关实施经验,即建筑边坡高度上限取值按照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
    对于土质高边坡H>15m,在地形复杂地区采用时,条件许可时宜尽量采用骨架或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美化的护面措施。
    对于超过边坡高度上限的边坡需进行特殊设计。

  • 竖向规划在防灾方面应满足哪些要求,具体规定是什么?

    7 竖向与防灾

    7.0.1 城乡用地竖向规划是城乡综合防灾规划落实的重要因素,编制用地竖向规划,同时需要满足综合防灾的要求,应符合综合防灾规划和防洪排涝、地质灾害、抗震、消防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的规定是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安全的基本条件。
    1 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防洪等级与设防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聚集人口规模和行政重要程度等级的不同,其相应的抗洪设防标准也不同。
    2 在设防洪(潮)堤时,其防洪(潮)堤的堤顶高程应按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设防要求来确定,其建设用地高程重点考虑排涝要求,确保建设用地不受涝;在不设防洪(潮)堤时,沿江(河、海、湖)的城乡建设用地的地面设计高程应按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要求来确定。
    安全超高考虑波浪侵袭或者壅水因素。有波浪或壅水影响时,波浪侵袭或壅水高度需按计算值或实际观测值为依据,若无上述有关资料作依据,在规划阶段中暂以1.2m取值;安全超高视构筑物级别和筑堤材料而定,一般取值为0.4m~1.0m(不含土堤预留沉降值);壅水高度以实际观测值为依据。

    7.0.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综合运用蓄、滞、渗、净、用、排等多种措施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场地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结合排水防涝方案和应对措施来确定相应的用地竖向规划方案。

    7.0.4 在城乡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大背景下,可供选择使用的城乡建设用地其条件越来越复杂,安全又适宜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不可避免会选择一些有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用地作为建设用地。
    1 在建设用地的选址过程中应依据地灾评估资料和结论,充分考虑潜在的自然地质灾害影响的可能,尽量避让危险地带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段。用地选择应执行国家现行《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和综合防灾规划的相关规定。
    如果现状建成区或规划的建设用地无法避让自然地质灾害影响区及威胁地带,则应对威胁现状建成区的地质灾害通过论证比较后,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或消除措施;对威胁或可能影响规划建设用地的自然地质灾害采取“先治理、后建设”的工程治理或消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地安全。严禁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内采取深挖高填的用地整理方式。
    2 在做用地竖向规划(尤其是场地大平台)时,应尽量减少深挖高填,保护性地进行竖向规划控制,避免对原有地形地貌做较大的改动,降低对原有地质稳定性的影响,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自然景观要素;防止场地整理引起水土流失,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7.0.5 为更好地防灾、避灾、救灾需要,城乡防灾救灾设施(主要是医疗、消防、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洪工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主要是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公共设施[主要是体育场(馆)、文化娱乐中心、人流密集的大型商场、博物馆和档案馆、会展中心、教育、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等],其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防御目标和设防标准的规定要求,具备抗御严重的次生灾害和潜在危险因素威胁的能力。

    7.0.6 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应符合相应行业设计规范在竖向设计上的特殊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等灾害的扩大与蔓延,是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首先应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

  • 竖向规划如何与排水系统相结合,具体要求有哪些?

    6 竖向与排水

    6.0.1 对各类城乡建设用地而言,如何合理有效地组织建设用地的场地排水,当建设用地有可能受到洪水灾害威胁时,是采用“防”还是采用“排”,是选择筑堤还是选择回填建设用地方案。这些问题的慎重选择与妥善解决,都需要对建设用地所处场地的自然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和所在地区的降水量(不同频率、不同城市设防标准所对应的降水量)等因素作综合分析,兼顾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在有可能受到内涝灾害威胁时,场地内应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地确定城乡建设用地的场地排水方式,并协调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防洪、防涝规划方案。
    严格保护和科学梳理自然排水水系是组织场地排水的最基础工作,系统地统筹、保留、适度整治或改造自然河流及湖塘沟渠作为受纳水体是先决条件;然后才可能有条件地、合理地选择场地排水方式,组织场地内的排水系统;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再优化确定城乡建设用地的系统性排水与雨水利用方案。
    低影响开发是近几年借鉴发达国家雨水管理与利用经验提出的新的理念,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城市内涝防治综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0月22日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并组织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竖向规划是直接关系到低影响开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竖向规划要重视与低影响开发模式的紧密结合。主要是与组织安排透水铺装、设置下凹式绿地、留辟生物滞留场地与设施、蓄水池、雨水罐、规划利用湖库、湿塘、湿地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布局和竖向上的有机衔接。

    6.0.2 本规范从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上怎样保证并协调与排水的关系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 竖向规划先要满足地面雨水的排放要求;现行的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因此,本规范也将建设用地的最小自然排水坡度调整为0.3%,以便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但在平原地区要确保所有建设用地的场地都能达到0.3%的地面自然排水坡度确有困难,尤其是原始地面坡度小于0.1%的特别平坦且又无土可取的地方,最小地面排水坡度很难做到0.3%;经调研和目前的建设及实施反馈情况表明:许多码头、大型货场、城市广场的规划地面坡度几乎接近零坡度。但当规划建设用地的地面自然排水坡度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组织用地的地面排水,也可以设置下凹式绿地或雨水滞蓄设施收集、储存雨水。硬化面积超过10000m2的建设项目可按有效调蓄容积V(m3)≥0.025×硬化面积(m2)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地块内雨水须经过该调蓄设施后方可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工业、仓储用地的排水坡度等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如《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3-2000。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几种常见的生活性场地地面排水坡度见表3。

    表3 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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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停车场停车方向地面坡度宜小于0.5%。
    2 为了有利于组织建设用地重力流往周边道路下的雨水管渠排除地面雨水,建设用地的高程最好多区段高于周边道路的设计高程;但在山冲或沟谷的地形条件下,规划道路高程往往普遍高于建设用地的规划地面高程,最好应保证建设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某一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雨水收集点高出0.2m,防止建设用地成为积水“洼地”。当小于0.2m时,如果内涝风险评估为高风险区时,要采取防涝措施保证用地的使用安全。
    0.2m系指路缘石高度(0.10m~0.15m)加上人行道横坡的降坡高度(0.05m~0.10m)的最低值。
    下沉式广场如今在各地城乡(尤其是城市中)普遍推广,其主要用地的地面肯定低于周边道路的规划设计高程;因此,在无法组织下沉式广场重力流排水的时候,应采取适当的抽排措施与之配套。
    凡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或滞水区(包括洪涝应急滞洪区)等,其规划高程或地面控制高程可不受本款的限制,与路面、广场等硬化地面相连接的下凹式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100mm~200mm,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50mm~100mm。
    结合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各建设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从源头减排;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需依据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执行。

    6.0.3 当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尽量避免出现泵站强排。雨水排出口内顶高于多年平均常水位才能保证雨水排放系统正常情况下排水顺畅。有时为了沿江(河)景观的需要,可将排出口做成淹没式,但必须保证排水管网的尾段设计水位高程要高于常水位。

    6.0.4 在用地复杂的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外围可能还有较大的外来汇水需汇入或穿越城乡建设用地区域之后才能自然顺畅地排出去,因此,在做用地竖向规划时若不妥善组织,任由外围的雨水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则将大大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管网投资,甚至影响整个雨水排放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此时宜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外围设置截、滞、蓄等相关设施;当外围汇水必须穿越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排出去时,则应在城乡建设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

    6.0.5 村庄因其建设规模不大,为节省投资、方便组织地面雨水排向周边自然沟渠,因此其用地竖向规划宜结合建筑散水与道路生态边沟等自然排水设施建设用地的场地雨水排入村庄周边的自然水系;使用排水暗管(渠)反而不易与周边自然沟渠取得高程上的有利衔接;同时,为保证村庄的用地安全,可在场地外侧设置排水沟,截留并引导外围来水从建设场地外排出。在缺水地区可考虑雨水的回收利用方案,在进行用地竖向规划时注意利用地下水窖、洼地、池塘、湖库等蓄留一部分雨水,以利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城镇有条件的地区也应采用类似的生态集水、排水组织方式。

    6.0.6 有冰雪冻融的地区,在做用地竖向规划时应考虑穿越建设用地的河流在解冻时可能形成冰坝而对城乡建设用地产生突发性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同时,建设用地与容易形成内涝区(或集水区)之间的场地排水坡度宜适度加大。

  • 道路和广场的竖向规划应遵循哪些规定,具体要求是什么?

    5.0.1 道路竖向规划是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在规划设计过程或建设过程中,道路的竖向都是确定其他用地竖向规划的最重要的控制依据之一,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控制依据之一,基于道路竖向规划在整个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道路竖向规划所遵循的原则,既包含自身的技术要求,又强调与其他用地在竖向上的协调。
    1 道路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只有与两侧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结合才能满足用地的交通和排水需要。同时,道路竖向高程的合理确定,对相邻用地及道路本身挖填方起着决定性作用,减少挖填方对保护自然地貌有着重要作用。另外,道路往往具有景观视线通廊和景观轴线的作用,道路竖向高程控制得当可以提升观景效果的作用。因此道路竖向应有利于塑造城乡景观。
    2 道路的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平面线形变化往往带来竖向高程的变化,规划中通常通过调整平面规划来解决竖向中的矛盾关系。因此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相互反馈、交叉进行,是优化方案的必由之路,在山区城镇和乡村(庄)道路规划中这种结合更为重要。
    3 城乡建设用地中已确定的某些控制高程是道路竖向规划的基础,如道路、立交枢纽、铁路、对外公路、主要景观点以及防洪(潮)堤高程等。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和明渠的净空要求考虑的因素有:是否通航、设计洪水位、壅水、浪高或最高流冰面、流放物体(如竹、木筏)高度等。对于通航河道,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规定。道路与道路、轨道交通进行立体交叉时,最小净高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或其他轨道交通要求。道路与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也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 提倡步行、自行车交通是低碳社会重要表现,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步行、自行车交通要求;无障碍交通是为满足残疾人的交通要求而设置的。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0.2 本条为道路竖向规划的主要技术标准。
    1 根据本次修订的调研反馈情况,各地规划设计部门均认为原规范部分内容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有冲突,诸如道路最小纵坡值、最大纵坡值、坡长等,同时认为最大纵坡值的控制在山区无法实现。由于我国山地、丘陵城镇众多,实际规划或建设的道路纵坡有些已达15%,在调研和回函的意见中普遍提到应提高道路的规划最大纵坡。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镇的道路与小城市道路等级对应,所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适用于镇。为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相协调,最小纵坡调整为0.3%。同时为方便道路竖向规划,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有关纵坡的相关规定,按道路等级进行了概括,当各级道路设计速度明确时,应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确定规划道路纵坡及坡长。对于山区城镇道路或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确实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经相关技术经济论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大纵坡值。
    同时道路的纵坡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进行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坡向受纳水体。对于排涝压力大的城镇区域,当道路具备作为行泄通道的条件时,宜考虑将道路作为临时行洪通道,道路排水的路边径流深度不应大于0.2m,径流深度与流速乘积应小于0.5m2/s。
    道路的下凹处应考虑设置排除超标雨水的行泄通道。特别是实际工程中立交下凹桥区易成为城市积滞水点,排水形式宜采用调蓄与强排相结合的方式,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凹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宜考虑1.2~2.0的安全系数,当条件许可时宜取上限。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mm~15mm降雨量确定;排水重现期应满足立交标准并提高3年以上;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
    2 村庄道路纵坡规划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考虑我国山区村庄众多及各地规划设计部门反馈意见,山区村庄道路纵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处理。
    3 路拱坡度的确定应以有利于路面排水和保障行车安全平稳为原则。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道路纵坡大时横坡取小值,纵坡小时取大值;严寒地区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小值。在确定或验核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控制高程时一般是从道路中心线高程推算至红线高程,此时,需要考虑道路横坡影响。

    5.0.3 广场的竖向规划与广场的平面布局和周边条件(道路、建筑物、地形、自然环境等)紧密相关。本条中广场的规定、规划坡度的规定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5.0.4 步行系统为城镇和乡村(庄)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而人行梯道是山区步行系统的主要设施,为满足人们上、下坡时的心理和体力需要及景观要求,规定了人行梯道的坡度值、休息平台及转折平台等的技术指标。梯道宽度指人行的净宽度,不含梯道内绿化带及设施带。而上述指标和梯道的功能与级别相关,为此,本规范对梯道进行了分级,以便于规划设计时参照取值。
    1 人行梯道分级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关于城市道路步行道分级标准分为三级,同时兼顾梯道景观要求。
    2 要求设置休息平台、转向平台,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生理和心理需要,尤其是为了老年和体弱者的需要。转向平台深度过小,将成为步行通道的卡口,可能形成交通阻塞,不利安全。
    3 梯道的坡度系包括阶梯、休息平台、转向平台的全程坡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三级梯道休息平台深度最小值调为1.5m,三级梯道宽度最小值调为2m。

  • 如何根据用地布局和建筑布置进行竖向规划,具体要求有哪些?

    4.0.1 规划用地布局结构与用地的地形和地貌特征密切相关,而竖向规划所研究的就是将自然状态的用地改造为城乡建设用地。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阶段进行用地选择和确定功能分区时竖向上的总体控制。这里提到的自然坡度和规划坡度都是一定范围内的平均坡度。
    规划坡度是指某一区域用地经改造后的平均坡度。通常这个坡度用于总体规划阶段确定主要控制点高程、初定排水方案。虽然这个坡度在最终修建时可能是不存在的,但山区丘陵城镇往往以此确定最大填挖高度和主次干道控制高程,排水困难的平原据此协调用地、道路与排水总体方案。因为这是一个平均坡度,所以采用的最大、最小坡度除铁路外都不是极限值。表2为城乡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2将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规划适宜坡度由原来的15%、30%改为10%和25%,主要考虑相对于过去,土石方工程及室外工程造价在项目总投资中占比越来越小,场地平整填挖高已普遍增大;而机动车使用频度越来越高,较为平坦的场地更经济环保。表中数据只是普适性参考值。特殊的山地城市、个别景观建筑几乎不受场地坡度限制。

    表2 城乡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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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用地主要是居住功能,建筑以低层的单家独户型为主时,为了节约耕地,保证场地不受洪涝影响,往往选择建于山脚坡地或半山,其用地选择主要须避开有地质灾害隐患场地,在坡度方面可以放得开一些,类似一些山地别墅建设,采用小台地法进行建设。
    在原规范编制调研时,深度超过6m即为高填方区,是业内普遍认可的。本次调研反映在地形复杂地区,填挖方远远超出预期控制目标,因此本次规范修编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将填方深度大于8m区域定义为高填方区。
    在目前高填方区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不均匀沉降带来路面开裂、管网破坏、楼歪楼塌等事故频发,因此本次将原条文“城市开敞空间”主动选择填方区,改为高填方区宜主动用作开敞空间。
    从经济和安全角度,高填方区应尽可能不用作建设场地,但考虑填海造地、地下空间利用等因素,不可能完全不用高填方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对绿地、低洼地区(包括低地、湿地、坑塘、下凹式绿地等)、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4.0.2 平原微丘地区通常规划为平坡式,山区通常规划为台阶式,丘陵地区则随其地形规划成平坡与台阶相间的混合式;滨河用地有时为了安全、客货运输方便和美化环境的需要往往规划为台阶式或低矮台阶与缓坡绿化相结合的平坡式。

    4.0.3 当原始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表水冲刷加剧,人们步行感觉不便,且普通的单排建筑用地的顺坡分台高差达1.5m左右,建设用地规划为台阶式较好。原始地面坡度为5%以下时,人行、车辆交通组织皆容易,稍加挖、填整理即能达到一般建(构)筑物及其室外场地的平整要求,故宜规划为平坡式;坡度为5%~8%时可规划为混合式。

    4.0.4 台地的宽度、长度及台地间的高差与用地的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要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台地的高度、宽度又是相互影响的。合理分台和确定台地的高度、宽度与长度是山区、丘陵乃至部分平原地区竖向规划的关键。

    4.0.5 街区竖向规划主要解决如何改造街区内用地以满足街区(坊)用地与其外围道路及管线的联系及协调各地块之间的竖向关系。
    1 人流较为集中的公共设施区,台地间高差若与层高接近,有利于室内外交通联系和无障碍设计。公共建筑层高大多接近4m,如果台地间高差达到两倍,已达8m,出现高挡土墙,已不属于普遍情况。
    2 居住建筑体量小、重复形象较多、建筑空间功能单一、人流和车流量都小,采用小台地方式能较好地顺应地形变化,有利于居住区空间整体的丰富变化和形成局部的宜人尺度。
    3 大型防护工程往往不仅是用地自身稳定的一般工程防护措施,常常会伴有减噪、除尘、防风、防沙、防洪甚至防火等特殊防护需求,需要配套具有特殊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或其他措施,竖向规划中应因地制宜地使之有机结合,可更好地发挥其防护作用,并获得较好的景观效果。

    4.0.6 鉴于近年由于相邻施工引发事故频有发生,本次修订增加本条规定,要求紧邻建筑的挡土墙应与建筑同时设计、施工,以减少在建建筑在施工中场地失稳,或已建建筑因其下方挡土墙施工开挖造成场地失稳。

    4.0.7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物水平净距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图1)。但上、下缘有所不同的是: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下缘种植槽仅考虑花草、小灌木和爬藤植物种植。严格控制3m以上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除以上基本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控制要求,具体应依据当地日照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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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挡土墙与建筑间的最小间距示意图(单位:mm)

    另外,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考虑其上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或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有管线等其他设施时还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本条所定仅为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间距要求。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基本规定

    3.0.1 本条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阶段,应在竖向上进行总体控制的内容提出规定。城乡建设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首要任务。这一阶段的竖向规划,首先要进行建设用地的选择,分析研究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其次对一些需要采取工程处理措施才能用于城乡建设的地段(区、块、街坊),要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建造桥梁、修筑防洪排涝设施、场地平整的总体意向以及治理不良地质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乡风貌、城乡空间环境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之相反,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施工技术的发展,近年出现很多大力改造地形的项目,有些已直接引发次生灾害,没直接引发灾害的,对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尚无法进行评估,因此竖向规划必须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出改造用地和塑造景观的方案;针对一些城市为了防洪,将位于水滨的历史文化环境破坏殆尽,有些城市把立交桥修在重要的历史文物旁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次增加这一条规定。

    3.0.2 本条主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竖向规划需要与之协调的内容作出要求。
    1 存在洪涝灾害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使城乡建设用地不被淹没和侵害,确保用地安全。低影响开发是近年开始强调的生态建设理念:强调通过源头分散的小型控制设施,维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洪峰流量增加、径流系数增大、面源污染负荷加重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因此,竖向规划在排水防涝、城市防洪的同时还要考虑满足雨水滞、蓄、渗、用要求的竖向措施。
    2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城乡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车辆和人行交通进行的。与交通设施的高程相衔接,是竖向规划的关键工作之一,同时应结合低影响开发,合理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
    3 竖向规划就是统筹协调城乡用地的控制高程关系,综合分析与解决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高程关系,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4 竖向规划要满足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对建筑群体造型的好坏、景观效果的优劣也有相当的影响,竖向规划理应为城乡建筑群体空间布置和景观设计创造和谐、均衡、优美的条件,为城乡空间环境增辉、为城乡景观添色。增强城乡的可游赏性、可识别性。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规定,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规定。历史街区、地段与建筑的用地竖向是其历史文化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
    7 规划区周边地区的竖向是该规划区竖向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应与其相衔接。

    3.0.4 竖向规划(尤其是山区、丘陵城镇的竖向规划)的土石方及防护工程,对建设工程投资和工期影响较大。因此,要求通过精心规划,既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使上述工程的工程量适度;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进而达到工程合理、建设与使用安全、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

    3.0.5 竖向规划方案要根据建筑规划布局、交通运输要求、地面排水与防洪排涝、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以及防护工程等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与水文条件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和竖向规划方法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规划地面形式,是竖向规划的主要工作,对规划方案起着重要的作用,本规范第4章专门作了规定。
    由于城乡规划的各阶段要求的内容深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和特征不同,故采用的竖向规划方法也有繁简不同。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纵横断面法、设计等高线法、标高坡度结合法(又称“标高箭头法”,即直接定高程法)。
    纵横断面法:按道路纵横断面设计原理,将用地根据需要的精度绘出方格网,在方格网的每一交点上注明原地面高程及规划设计地面高程。沿方格网长轴方向者称为纵断面,沿短轴方向者称为横断面。便于建立计算机三维地形模型及后续填挖方的计算。
    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等高线和标高表示建设用地改造后的地形。可以体现设计后的地形起伏和场地坡向情况,也容易算出规划设计范围内任一点的原地形及规划地面标高。
    标高坡度结合法:根据竖向规划设计原则,在设计范围内直接定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或室外地面)标高、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铁路轨顶标高、明沟沟底标高以及地形控制点的标高,将其标注在竖向规划图上,并以箭头表示各地面排水坡向。
    根据调查,平原及微丘地形常用设计等高线法;山区、深丘地形常采用标高坡度结合法;丘陵地形前两法兼用;道路和带状用地宜采用纵横断面法;深丘、山区大的台块用地为适应特别精度要求,也可使用设计等高线法。塑造地形为目标的专项竖向规划宜兼用设计等高线法和纵横断面法。

    3.0.6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城乡规划一般在总体规划阶段首先要初步确定一些控制点高程,如防洪堤顶、公路与铁路交叉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观点等,这些控制点往往具有唯一性,对整个城区的路网和排水系统起着控制作用。这些点高程一旦改动可能带来系统性问题,因此局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要轻易改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点位置和高程。如果上位规划没有给出这些点的高程,那就需要扩大研究范围,研究与之相关的系统进行确定。
    初步确定控制点标高时应特别慎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在大比例(值)图上工作确定后再用小比例(值)的规划图表示;或者初定高程后经现场勘察并实测后决定,以保证其较为符合实际。

    3.0.7 一些地方由于基础测绘工作的滞后,造成同一城镇甚至城镇中同一建设区域采用不同的坐标和高程系统,给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同一城镇尤其同一建设区域建立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是保障竖向规划技术质量的必需条件。坐标系统建议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年西安坐标系、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建议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表1“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参数表”取值为全国平均值,为竖向规划工作提供一个参考值,具体工作中应采用当地精密水准网点高程基准换算值。
    在进行城市竖向规划的同时可以构建DEM数据库。

    表1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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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2 转换后高程系统=原高程系统+换算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