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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研究 | Research

  • 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布置应遵循哪些原则,以满足日照、活动空间等要求?

    5.1.1 日照对老年人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物的朝向首先应作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部有些省地处北回归线以南而东北有些市县却在北纬50°以北,气候差别较大,对朝向要求也不同。受地理位置影响,不宜明确要求具体方位,为此提示老年人建筑应选择较好朝向便于设计人员有切合实际的灵活选择。

    5.1.2 关于老年人建筑的日照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指标,即老年人居住用房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此标准比普通住宅更高,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怀。

    5.1.3 为保证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提出限制要求。另外,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提出建筑的高度应以低层或多层为主。三层及三层以上老年人建筑应设电梯的规定已在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中明确,本规范不再重复。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道路规划应考虑哪些因素,以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

    5.2.1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平原不多,中部有些丘陵地,西部更多为山地,老年人设施用地不大,因此,提出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以方便老年人活动,特别是为能够自理的老年人行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人行道、车行道应分设,防止老年人因行动迟缓,视力、听力差而发生意外事故。随着小汽车的发展,本着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原则,在老年人设施场地内靠近入口处应考虑一定量的停车位。

    5.2.3 对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步行道宽度作出明确的宽度规定,是考虑到两辆轮椅交会加上陪护人员的宽度。老年人设施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轮椅行走方便,在步行道中遇有较大坡度需设台阶时,应在台阶一侧设轮椅坡度,并设扶手栏杆及提示标志。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绿化应达到哪些指标,植物配置有何要求?

    5.3.1 对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绿地率的指标数据,是根据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提出的,应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均应绿化。

    5.3.2 明确集中绿化面积的人均指标下限高于居住区人均1.5m2的指标,能有较大面积绿化环境效应和营造园艺气氛。

    5.3.3 为营造良好的环境气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较好的视觉效果,应精心考虑植物的配置,不应种植对老年人室外活动产生伤害的植物。

    老年人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应如何规划,以满足老年人的活动需求和安全要求?

    5.4.1 室外活动场地内容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活动特点,场地布置时动静分区。一般将有活动器械或设施的场地作为“动区”,与供老年人休憩的“静区”适当隔离。

    5.4.2 老年人户外空间要求比室内更严,冬日要有温暖日光,夏日要考虑遮阳。这类要求在选址时应考虑,有的还要在场地规划时做人为改造,诸如种树、建廊、遮阳等。花廊、亭、榭还应考虑更多功能,如两人闲谈,多人下棋等不同的需要,使老年人在这些场所相互交流,颐养天年。

    5.4.3 老年人除了室内活动外更需要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是晒太阳、锻炼身体的需要,也是相互交流的方式。因此,本条提出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活动需求,设老年人活动设施,具体数量及内容按场地大小、经济实力和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兴趣而定,本规范不做太具体的规定。

    5.4.4 从安全角度考虑,凡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水面周围、室外踏步、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护栏,以保证老年人行动的方便和安全。

    5.4.5 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在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十分必要。

  • 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根据老年人口分布特点进行合理配建?

    4.1.1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2 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等老年人设施,其服务对象不是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而是一种社会养老机构,尤其老人护理院是为生活已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设立的,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而独立设置。

    4.1.3 由于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此,为达到经济适用,社会效益明显,并方便老年人使用,规划时可集中设置,统一布局。
    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属于居住区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在满足老年人设施的一些特殊要求如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的公共设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但应保证老年人设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1.4 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考虑哪些条件,以满足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4.2.1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2 由于市级老年人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往往选在离市区较远的位置,因此除考虑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3 老年人设施的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人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年人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影响。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老年人设施也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 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对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风向。

  • 老年人设施的分级配置原则是什么,如何与城市公共设施分级序列衔接?

    3.1.1 老年人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置,分为三级: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建制镇的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年人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年人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衔接,有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两者基本相同,本规范地区级则相当于后者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本规范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织管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

    3.1.2 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应配建或宜配建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表3.1.2中的规定是依据老年人的需求程度、使用频率、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半径以及经济因素综合确定的。如养老院,提供长期综合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因而设在居住区(镇)级以上。而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因而需就近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置。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老年人设施的配建指标和设置要求是如何确定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3.2.1 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相同。世界平均养老床位为1.5床位/百老人,发达国家为4.0~7.0床位/百老人。我国现状还不到1.0床位/百老人,投资一张普通养老床位需3~5万元,故本规范将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要求确定在1.5~3.0床位/百老人之间。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百老人床位数。
    调查发现,各个城市老年人人口与本城市总人口关系不大。如新兴城市,工矿城市老年人人口不足7%,而老的城市则可达15%以上。因此,本规范养老机构床位数未采用千人指标。

    3.2.2 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的设置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各种规范的参考借鉴,表中量化了多数老年人设施的主要指标,如养老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全国各地现状多为30~35m2/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33m2,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养老院单床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40m2。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规定养老院人均建筑面积25m2。综合以上规定,本规范明确了相应指标。表3.2.2-1和表3.2.2-2中,设施的规模则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如市(地区)级养老院,150床位规模是考虑到发挥其各类服务设施作用比较经济。表中的用地规模则是根据建筑密度、容积率推算确定的。
    1 市(地区)级老年人机构对下级老年人设施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指导关系,有的还承担着培训老年人设施服务人员、认证其上岗资格的功能,因而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宜适当放宽,考虑到有些大城市中,城市或辖区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该级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可分若干处分步实施。
    2 居住区(镇)级、小区级老年人设施对周围的老年人服务直接、频繁,因而在今后的新区建设中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3.2.3 考虑到城市旧城区中,人口密度大,用地十分紧张,在旧城区中新建、扩建或改建老年人设施时,可酌情调整相关指标,但不应低于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以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 编制《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 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 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 绿地面积的计算应遵循哪些原则和方法,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有哪些?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0.3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并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四项主要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作如下说明:
    (1)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如无特殊指定范围,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
    (2)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数据;用于城乡绿地率指标计算时,采用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的相应的市(镇)域规模数据。
    (3)根据对全国153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绝大多数城市都建有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广场,且此类绿化广场已纳入公园绿地的统计范畴,为了管理及统计工作的顺延,根据各地具体需求和认知习惯,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广场仍可划入公园绿地。

    3.0.5 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可得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的指标。广场用地中仅将“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合计,这样既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所有绿地均统计在列,广场用地中的非绿化面积不会影响指标计算,又便于衔接和延续现行绿地统计指标。“合计”项可得出城乡绿地率,便于反映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绿地情况。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仍存在的生产绿地,可在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之前自行加项,在类别名称中明确类别,不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绿地,则不应加项,应计入区域绿地。

  • 城市绿地是如何分类的,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0.1 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此,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2.0.2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名实相符。

    2.0.3 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4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附属绿地用XG表示。区域绿地用EG表示。尾号为9的类别表示同一层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 竖向规划在防灾方面应满足哪些要求?

    7.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的要求。

    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2 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确定;建设用地外围不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

    7.0.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结合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

    7.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控制和避免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严禁在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进行深挖高填。

    **7.0.5 城乡防灾设施、基础设施、重要公共设施等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设防标准。并应满足紧急救灾的要求。

    7.0.6 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应满足灾害蔓延的防护要求。**

    竖向规划中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什么?

    8.0.1 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8.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8.0.3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8.0.7 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8.0.8 村庄用地内的防护工程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减少使用挡土墙。

    8.0.9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超过15m的土质边坡应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建筑边坡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竖向规划如何与城乡环境景观相结合?

    9.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和建(构)筑物;
    3 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的景观边界线。

    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 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尺度、节奏、韵律等宜符合美学规律;
    4 挡土墙高于1.5m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9.0.3 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护滨水区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9.0.4 乡村竖向建设宜注重使用当地材料、采用生态建设方式和传统工艺。

  • 道路和广场的竖向规划应遵循哪些规定?

    5.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并满足保护自然地貌及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
    2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进行协调;
    3 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或明渠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净高要求;道路与道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 应符合步行、自行车及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5.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山区城镇道路和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适当增加;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内涝高风险区域,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需求。

    表5.0.2-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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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村庄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的规定。
    3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5.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image-20240728125453556

    4 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0.3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0.4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15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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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竖向规划如何与排水系统相结合?

    6.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协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向,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竖向总体方案相适应。

    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 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2m以上,小于0.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6.0.3 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6.0.4 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6.0.5 乡村建设用地排水宜结合建筑散水、道路生态边沟、自然水系等自然排水设施组织场地内的雨水排放。

    6.0.6 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影响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什么?

    3.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3.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影响开发的要求;
    2 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3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4 建筑布置及景观塑造的要求;
    5 城市排水防涝、防洪以及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 周边地区的竖向衔接要求。

    3.0.3 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风貌特色保护。

    3.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

    3.0.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改动。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如何根据用地布局和建筑布置进行竖向规划?

    4.0.1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 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 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 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4.0.2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3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0.4 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划分应与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 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

    4.0.5 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与建筑层高接近;
    2 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3 大型防护工程宜与具有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4.0.6 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1.0.3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集约用地;
    3 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丰富城乡环境景观;
    6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1.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合理方案;
    2 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地面形式、控制高程及坡度;
    3 结合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水系,合理规划排水分区,组织城乡建设用地的排水、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低影响开发和环境景观的竖向规划要求;
    5 提出城乡建设用地防灾和应急保障的竖向规划要求。

    1.0.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中涉及的关键术语有哪些,它们的定义是什么?

    2.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城乡建设用地内,为满足道路交通、排水防涝、建筑布置、城乡环境景观、综合防灾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

    2.0.2 高程 elevation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3 土石方平衡 balancing of cut and fill
    组织调配土石方,使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等,确定取土、弃土场地的工作。

    2.0.4 防护工程 protection engineering
    防止用地受自然危害或人为活动影响造成岩土体破坏而设置的保护性工程。如护坡、挡土墙、堤坝等。

    2.0.5 护坡 slope protection
    防止用地岩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砌筑型等护坡工程。

    2.0.6 挡土墙 retaining wall
    防止用地岩土体边坡坍塌而砌筑的墙体。

    2.0.7 平坡式 tiny slope style
    用地经改造成为平缓斜坡的规划地面形式。

    2.0.8 台阶式 stage style
    用地经改造成为阶梯式的规划地面形式。

    2.0.9 混合式 comprehensive style
    用地经改造成平坡和台阶相结合的规划地面形式。

    2.0.10 台地 stage
    台阶式用地中每块阶梯内的用地。

    2.0.11 场地平整 field engineering
    使用地达到建设工程所需的平整要求的工程处理过程。

    2.0.12 坡比值 grade of side slope
    坡面(或梯道)的上缘与下缘之间垂直高差与其水平距离的比值。

    2.0.13 梯段平台 stair platform
    梯段平台是指连接两个或多个梯段之间的水平部分,分为转向平台、休息平台两类。转向平台用于梯段转折处,休息平台用于连续的直线梯段中。

    2.0.14 填方区 filling section
    道路或场地设计高程高于原地面高程时,需在原地面填筑部分土石的用地区域。

    2.0.15 挖方区 excavation section
    道路或场地设计高程低于原地面高程时,需从原地面挖去部分土石的用地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