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至 1993 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第二个发展时期。1986 年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并建立起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历史文化名城的数量达到62 个,两批历史文化名城陆续编制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总结和规范名城保护规划创造了条件。1993 年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总结了名城制度确立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保护规划内容的明确
1986 年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要明确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文件明确提出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和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及著名的传统产品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最基本的保护内容,其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都是从这四个方面来确定具体的保护内容和重点。与 1983 年相比,86 年文件对保护规划的内容提得更全面、层次清晰,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
1991 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发出了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的通知,提出要加强优秀近代建筑的普查和保护工作,列出了一批优秀近代建筑的名单作为候选的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南京、武汉等在近现代历史上有重要地位的城市,保存有大量近现代建筑,这一文件的出台,不仅扩展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增加了新的内容,也为这些城市打开了保护名城的新局面。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的提出
1986 年文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规定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各省、自治区、市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件指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做法,着重保护整体风貌、特色”。这说明当时对如何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尚无清晰认识,仅有《文物保护法》可参照,但又觉得文物保护的方法不完全适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因此补充了“保护整体风貌、特色”的要求。
早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古城宏观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提出,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层次,为名城保护规划添加了新的内容。一些古城整体风貌不佳而局部保留传统风貌较好的名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提出以前很难对名城进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提出解决了这一尴尬局面,使这些名城的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这一阶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情况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名城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1984 年中央提出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带动了社会各方面一系列改革措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城市发展模式由早期单纯向外扩张转向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并重的道路上来。长期以来,因为资金紧缺而无法开展的旧城改造,在 90 年代初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改革而迅速推进,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开始了大面积的旧城改造。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规模大速度快,不仅对名城的历史格局、风貌造成很大破坏,也使得很多文物古迹及其环境遭到破坏,同时大量历史城区被拆除,名城保护规划出现暂时“失效”。
90 年代初,杭州西湖边相继盖起了高楼,影响了历史上形成的西湖美景,引起了国务院重视。这类“建设性”破坏的情况不断发生。 关于名城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出台,名城保护规划的法律依据只有《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中有限的几条相关规定,1993 年以前,只有韩城、西安极少数几个名城颁布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法规。即使有法可依,在保护管理和建设中,仍然大量存在违法犯法、执法不严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80年代末 90 年代初,整个城市规划行业受重视程度不够,名城保护规划甚至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不高。
另外,保护资金极度匮乏也是当时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出要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名城保护,但这一制度一直没能建立起来,相当多名城因为缺乏保护资金而使名城保护工作难以推进。
重要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出台
1986 年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其后几年,前两批名城陆续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积累了大量保护规划编制的方法和经验。1993 年在湖北襄樊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承前启后,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为下一步名城保护工作指明方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分析
1986 年至 1993 年期间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名城既有第一批,也有第二批,少数名城已经编制了两版保护规划。经过第一阶段的实践摸索和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保护内容、保护规划结构组织等方面已经基本定型,对保护的内容、原则、方法等有了比较统一的认识。不少名城根据自身特点,尝试新的保护思路,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洛阳、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这一阶段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具有典型意义的两个规划,南京的保护规划则是综合借鉴他人经验、结合自身特点的名城保护规划的代表。
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洛阳是我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于 1988 年完成上报。洛阳有 4000 多年的建城历史,历史上先后有 13 个王朝在此建都,是中国历史上建都时间最早、朝代最多的著名古都,保留有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深厚的文化内涵。1988 年编制完成的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很有特色,不同于已有的名城保护规划模式。
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一是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资料。保护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有:名城特色分析,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分类与评价,名城保护现存问题,保护规划原则,划定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确定保护措施,重点地段的规划,建立城市展示体系,实施措施。基础资料主要内容有:洛阳概述,历史沿革,主要文物古迹介绍,主要近代革命史迹,历史故事,历史名人,历史上著名的园林花卉,传统文化,风物特产。
洛阳的保护规划没有按编制保护规划的常理出牌,而是抓住重点和特色,为“保护”赋予了新的涵义——展示历史文化内涵。这是对名城保护方法的有益探索。 对文物和城市景观特色的评定方法,也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以启发。2004年,建设部尝试建立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评价体系时,就借鉴了洛阳保护规划的做法。
不过,这种评价方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推敲研究。 洛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没有从保护城市整体格局特色和风貌入手,而是重点抓“点”和“片”,通过展示体系将“点”和“片”连接为保护网络。这也是名城保护的一种思路。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是我国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又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北京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阶段五朝国都,保留着完好的传统城市格局和大量珍贵的文物建筑,也是近现代重要的革命地。
从 82 年到 91 年十年间,北京市在名城保护方面作了不少工作,公布了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完成了前三批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颁布了《市区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定》、《限制在城内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并公布了 25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名单。③ 1991 年北京市政府对 1983 年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对优良传统的发扬。
1982 年北京被公布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后,在北京总体规划中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不过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都提得很笼统,偏重于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91 年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 80 年代北京名城保护规划相比较,有三个较大的发展。第一,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结合紧密,二者得以协调。第二,提出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城整体保护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三,对北京古城整体保护提出了 10 条保护要求,对后来北京名城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与 1984 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对照,94 年版的保护规划基本延续了前一版的规划构思和内容,同时增加了历史文化方面的考虑,对规划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深化。
1994 版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保护规划是以文本形式一一罗列规划要求和保护措施。这 8项保护内容中包含了 5个方面的内容:环境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历史地段、古城传统格局、展示体系,基本与总构想中提出的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五个方面相吻合。
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历史地段和古城传统格局这三个方面与 90 年代初确定的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相对应,环境风貌保护区将城市山水格局保护与风景名胜保护融为一体,是南京名城保护规划提出的独特概念,最后一项展示体系,很可能是受洛阳名城保护规划的启发。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可以看作是多数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一个缩影,它在名城保护规划的常规模式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创新和借鉴他人长处,这样来推动整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步一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