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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共建筑设计中,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是什么?在公共建筑设计中,房间疏散门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7.4.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数量应如何确定?

    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 的住宅单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 在工业建筑设计中,厂房的安全出口数量应如何确定?在工业建筑设计中,疏散楼梯应如何设置?

    7.2 工业建筑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 在建筑设计中,如何确定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如何设计,以确保在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 在建筑设计中,如何确定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如何设计,以确保在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 在建筑设计中,如何确定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如何设计,以确保在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7.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如何选择,以确保符合防火要求?在建筑设计中,防火墙、防火隔墙等防火构造应如何设计以满足防火要求?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 在建筑设计中,防火墙、防火隔墙等防火构造应如何设计以满足防火要求?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如何选择,以确保符合防火要求?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 地铁工程、交通隧道等特殊工程的结构耐火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地铁工程、交通隧道等特殊工程的结构耐火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5.4其他工程建筑结构耐火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2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建筑设计中,防火墙、防火隔墙等防火构造应如何设计以满足防火要求?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如何选择,以确保符合防火要求?

    6.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6.3.2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 在工业建筑设计中,对于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和仓库,其结构耐火性能有哪些具体要求?高层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和结构耐火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5.2工业建筑建筑结构耐火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如何根据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其耐火等级?于高层民用建筑,其结构耐火设计有哪些特殊要求?

    5.3民用建筑建筑结构耐火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