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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哪些控制要求?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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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 2 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哪些控制要求?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表C.0.2.jpg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 2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哪些控制要求?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表C.0.3.jpg

    注: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有关规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如何理解“必须”“应”“宜”“可”等用词的严格程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需要参考哪些相关的国家标准?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应如何设置?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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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应如何设置?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表B.0.2.jpg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应如何设置?

    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表B.0.3.jpg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如何计算?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 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3 当周界为城市快速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4 当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 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6 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 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
    A.0.1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用地范围的计算规则。
    生活圈居住区范围内通常会涉及不计入居住区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用地、城市快速路和高速路及防护绿带用地、城市级公园绿地及城市广场用地、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用地等,这些不是直接为本居住区生活服务的各项用地,都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生活圈居住区用地范围划定规则可参照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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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应如何计算?

    A.0.2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 展开条文说明
    A.0.2 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
    1 通常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计入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 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的规定,建筑四周应设置散水,散水的宽度宜为600mm~1000mm,因此,本标准规定,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脚1.0m处。
    3 居住街坊集中绿地是方便居民户外活动的空间,为保障安全,其边界距建筑和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因此集中绿地比其他宅旁绿地的计算规则更为严格,距建筑物墙脚不应小于1.5m,距街坊内的道路路边不少于1.0m。
    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可参照图3。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包括哪些内容?

    A.0.3 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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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为必列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A.0.3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的各项技术指标。
    为便于对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本标准是否相符,生活圈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包含本标准第4.0.1条中相应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控制指标,居住街坊综合技术指标应包含本标准第4.0.2条或本标准第4.0.3条中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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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如何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7.0.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2 应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坡地绿化或隔声设施等方法,降低周边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3 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产生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7.0.7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住环境的影响。
    1 居住区的微气候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气候区,以及所在区域冬季、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和典型风速,以及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使居住区的微气候满足防寒、保温的要求,有利于居民室外行走、活动的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以及沿海地区的不利主导风,应通过多种技术措施削弱和阻挡其对于居住区的不利影响。通常可以通过树木绿化、山体土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等方法阻挡不利风的影响。对于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可通过合理设置区域或用地内的微风通廊,有效控制建筑形体和宽度,在适当位置采用过街楼或首层架空等技术措施引导或加强通风,使居住街坊内保持适宜的风速,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同时,高层住宅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避免人行高度上产生“旋涡风”等不安全因素。
    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相关规定,通过居住区室外环境噪声控制,保证居民在室内外活动时的良好声环境。针对居住区主要噪声源,可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噪声对居住区室内外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优化建筑布局和交通组织方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优先遮挡或避开声级高的噪声源,设置绿化隔离带或噪声缓冲带、声屏障等隔声设施。此外,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消声和遮挡等技术措施降低居住区内部行年、居民活动和工作营业场所产生的噪声。
    3 在居住区规划中,对于餐饮店等容易产生气味和油烟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环卫设施,应进行合理布局,做好油烟排放设施或远离住宅建筑,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上述设施应尽量采用封闭式设计。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哪些内容?

    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 展开条文说明
    7.0.8 本条鼓励既有居住区进行更新改造。
    既有居住区已出现不能满足当前居民生活需求的情况,如步行系统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硬质铺装未采用透水材料,绿地未能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导致乱停车,绿地、人行道等公共空间被占用;绿地及人行步道缺少养护,市政管网老化、年久失修;居住环境退化等问题日渐突出,亟需综合改良,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各城市应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既有居住区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环境品质。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应满足哪些要求?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硬质铺装应兼顾透水性要求。
    居住街坊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积。地面停车场也应尽可能满足透水要求。同时,公共绿地中的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应通过设计满足透水要求,实现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水、导水设施导入土壤,减少建设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在透水铺装的具体做法上,可根据不同功能需求、城市地理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地面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公共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宜采用透水砖和透水混凝土铺装,公共绿地中的步行路可采用鹅卵石、碎石等透水铺装。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如何设置夜间照明?

    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 展开条文说明
    7.0.6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控制光污染的要求。
    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的夜间照明设计,不仅可以丰富居民的夜间生活,同时也提高了居住区的环境品质。然而,户外照明设置不当,则可能会产生光污染并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因此户外照明设计应满足不产生光污染的要求。居住街坊内夜间照明设计应从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需求出发,夜间照明宜采用泛光照明,合理运用暖光与冷光进行协调搭配,对照明设计进行艺术化提升,塑造自然、舒适、宁静的夜间照明环境;在住宅建筑出入口、附属道路、活动场地等居民活动频繁的公共区域进行重点照明设计;针对居住建筑的装饰性照明以及照明标识的亮度水平进行限制,避免产生光污染影响。
    另外,由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电池板等建筑设施设备的镜面反射材料引起的有害反射光也是光污染的一种形式,产生的眩光会让居民感到不适。因此,居住区的建筑设施设备设计,不应对居住建筑室内产生反射光污染。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如何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0.3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 展开条文说明
    7.0.3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建筑风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内的建筑设计应形式多样,建筑布局应层次丰富。但这种多样性和丰富性并不单纯体现在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等方面,应该强调的是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强调与相邻居住区和周边建筑空间形态的协调与融合。盲目地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难免会产生杂乱无章、空间零碎的结果。因此,应在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中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指引:对于建筑设计,应以地区及城市的全局视角来审视建筑设计的相关要素,有效控制高度、体量、材质、色彩的使用,并与其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对于建筑布局,应结合用地特点,加强群体空间设计,延续城市肌理,呼应城市界面,形成整体有序、局部错落、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进而形成符合当地的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和时代风貌的空间和景观环境。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哪些原则?

    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7.0.4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1 居住区的绿化景观营造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自然条件,宜保留和合理利用已有树木、绿地和水体。
    2 考虑到经济性和地域性原则,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宜当地条件和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种类,以易存活、耐旱力强、寿命较长的地带性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考虑到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应选择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不易导致过敏的植物种类,不应选择对居民室外活动安全和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3 绿化应采用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并以乔木为主,群落多样性与特色树种相结合,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达到有效降低热岛强度的作用。注重落叶树与常绿树的结合和交互使用,满足夏季遮阳和冬季采光的需求。同时也使生态效益与景观效益相结合,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景观环境和居住环境。
    4 居住区用地的绿化可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可结合配套设施的建设充分利用可绿化的屋顶平台及建筑外墙进行绿化。居住区规划建设可结合气候条件采用垂直绿化、退台绿化、底层架空绿化等多种立体绿化形式,增加绿量,同时应加强地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有机结合,形成富有层次的绿化体系,进而更好地发挥生态效用,降低热岛强度。
    5 居住区绿地内的步行道路、休闲休息场所等公共活动空间,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步行道经过车道以及与不同标高的步行道相连接时应设路缘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6 为减少雨水径流外排,居住区可以合理利用绿地,设计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以及干塘、树池、植草沟等绿色雨水设施,对区内雨水进行有序汇集、入渗控制径流污染,起到调蓄减排的作用。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如何统筹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

    7.0.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 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7.0.2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守的空间布局原则。
    公共空间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公用城市空间,一般包括庭院、街道、广场、公园等。作为居住区内塑造景观环境的重要内容,公共空间在美化居住环境、引导设施布局、组织公共交往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因而,居住区应通过空间布局,合理组织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塑造宜人的公共空间,并形成公共空间系统。
    对于居住区内部的公共空间系统,应在空间要素组织和整合的基础上,从微观到宏观尺度与城市级的公共空间进行衔接,形成由点、线、面等不同尺度和层次构成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对于居住区而言,其公共空间系统应与各级公共设施进行衔接,将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统筹安排,既方便居民使用公共设施,又增添居住区公共空间的活力。
    1 建筑的适度围合可形成庭院空间(如L型和U型建筑两翼之间的围合区),应注意控制其空间尺度(如建筑的D/H宽高比等),形成具有一定围合感、尺度宜人的居住庭院空间,避免产生天井式等负面空间效果。
    2 作为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宜人而有活力的街道空间有利于增添居住区活力、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居民交往。通过街道的线型空间,可沿街布置商业服务业、便民服务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并将重要的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进行连接。在街道空间的塑造上,应优化临街界面,对临街建筑宽度、体量、贴线率等指标进行控制,优化铺地、树木、照明设计,形成界面连续、尺度宜人、富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各级居住区公园绿地应构成便于居民使用的小游园和小广场,作为居民集中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公共空间,并宜动静分区设置。动区供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边缘地带或住宅楼栋的山墙侧边。静区供居民进行低强度、较安静的社交和休息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内靠近住宅楼栋的位置,并和动区保持一定距离。通过动静分区,各场地之间互不干扰,塑造和谐的交往空间,使居民既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又有安静的休闲环境。在空间塑造上,小游园和小广场宜通过建筑布局、绿化种植等进行空间限定,形成具有围合感、界面丰富、边界清晰连续的空间环境。
    4 景观小品是居住环境中的点睛之笔,通常体量较小,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于一体,对生活环境起点缀作用。居住区内的景观小品一般包括雕塑、大门、壁画、亭台、楼阁等建筑小品,座椅、邮箱、垃圾桶、健身游戏设施等生活设施小品,路灯、防护栏、道路标志等道路设施小品。景观小品设计应选择适宜的材料,并应综合考虑居住区的空间形态和尺度以及住宅建筑的风格和色彩。景观小品布局应综合考虑居住区内的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并考虑老年人和儿童的户外活动需求,进行精心设计,体现人文关怀。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如何确定?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6.0.5.jpg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 展开条文说明
    6.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行人的安全,以防楼上掉下物品伤人,同时应有利设置地下管线、地面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于面向城市道路开设了出入口的住宅建筑应保持相对较宽的间距,从而使居民进出建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地段,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如何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 居住环境

    7.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7.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居住环境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用地的日照、气温、风等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条件,用地周边的交通、设施等外部条件,以及地方习俗等文化条件,都将影响着居住区的建筑布局和环境塑造。因而,居住区应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配套设施、道路、绿地景观等规划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使其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哪些要求?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表6.0.4.jpg

    ▼ 展开条文说明
    6.0.4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道路应尽可能连续顺畅,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通达。居住区中内的道路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其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7章中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同时,居住区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通达。
    1 根据其路面宽度和通行车辆类型的不同,居住街坊内的主要附属道路,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从而使其道路不会呈尽端式格局,保证居住街坊与城市有良好的交通联系,同时保证消防、救灾、疏散等车辆通达需要。但两个出入口可以是两个方向,也可以在同一个方向与外部连接。主要附属道路一般按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0m,同时也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车道的净宽度要求。其他附属道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为主,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宽度要求,轮距宽度为2.0m~2.5m,其路面宽度一般为2.5m~3.0m。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其他附属道路路面两边应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对人行出入口间距的规定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开放性,强调住区与城市的联系,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行出入的便捷,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疏散要求。如果居住街坊实施独立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3 对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的控制是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以及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在本标准表6.0.4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附属道路允许的最大数值,如地形允许,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山区由于地形等实际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表6.0.4中的纵坡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增加最大纵坡,在保证道路通达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道路坡度的舒适性。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根据非机动车交通的要求确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路段,应首先保证非机动车出行的便利,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设计道路最小纵坡是为了满足路面排水的要求,附属道路不应小于0.3%。

  •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如何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

    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 展开条文说明
    6.0.3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要求。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2 支路是居住区主要的道路类型,其红线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中的相关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宽度可酌情降低,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3 道路断面设计要考虑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便捷通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同时需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城市道路的宽度应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 50220中的相关规定。
    4 城市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机动车流量,以改善道路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使用者的安全。交通稳静化措施包括减速丘、路段瓶颈化、小交叉口转弯半径、路面铺装、视觉障碍等道路设计和管理措施。在行人与机动车混行的路段,机动车车速不应超过10km/h;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车速不应超过2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