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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如何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编制分区规划的必要性和作用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如何协调各项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确保规划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容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 (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级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傣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平方米的衔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渍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的必要性是什么?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如何体现城市发展的战略性和前瞻性?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 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 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 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如何确保规划设计成果既符合规范要求,又能体现创新性和灵活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如何全面收集和有效利用基础资料,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6 交通标线

    6.1 一般规定

    6.1.1 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

    6.1.2 标线可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6.1.3 标线应能清晰地识别与辨认,并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

    在城市道路上,交通标线的宽度应如何确定?

    6.2 标线设置

    6.2.1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双向行驶机动车时,对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黄色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白色车行道分界线;

    2 城市快速路应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划车行道边缘线,其他等级道路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宜划车行道边缘线;

    3 机非分离行驶的路段当无实物隔离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应划车行道边缘线(机非分界线);

    4 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行人横穿需求、交通安全等因素确定;

    5 标线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和路面宽度确定,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受竖曲线或平曲线、桥梁、隧道等限制的路段,应设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线宽应为15cm;

    2 在车道数缩减或增加的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在靠车道变化一侧的渐变段起点前,可配合设置窄路标志或车道变化标志;

    3 在需要指示车辆行驶限制要求的车道内,可设置路面文字标记。文字标记尺寸和纵向间距应按表6.2.2选取,文字书写顺序应按行车方向由近至远。

    6.2.3 平面及立体交叉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等)应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合理设置;

    2 左弯待转区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及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左弯待转区不得妨碍对向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

    3 在平面交叉口过大、不规则以及交通组织复杂等情况下,车辆寻找出口车道困难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辅助车辆行驶和转向;

    4 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应设置导流线,导流线应根据交叉路口的地形和交通流量、流向情况进行设计;

    5 立体交叉的分、合流段应设置出入口标线及导向箭头。出入口导向箭头的设置尺寸和重复设置次数应按表6.2.3选取。进口车道转向排序不规则的路口,宜增加导向箭头的重复设置次数。

    交通标线的材料应满足哪些性能要求?

    6.3 材料

    6.3.1 材料应耐久、耐磨耗,耐腐蚀,与路面黏结力强,并具有良好的辨别性和防滑性。

    6.3.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反光标线。白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35,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50mcd·lx-1·m-2;黄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27,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mcd·lx-1·m-2。

    6.3.3 标线应采用环保材料,不应对周围环境及施工人员产生污染与危害。

    轮廓标的设置应遵循哪些规定?

    6.4 轮廓标

    6.4.1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 在小半径弯道、连续转弯、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地段,应设置轮廓标;

    3 设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左侧;无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

    4 轮廓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6.4.2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廓标在直线段的设置间隔应为50m;

    2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可按表6.4.2的规定选取。道路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距。

  • 交通标志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5 交通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标志设计应以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依据,简明、准确地向道路使用者提供交通路权、行驶规则以及路径指示等信息,保障交通畅达和行车安全。

    5.1.2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等其他管理设施传递的信息应一致,互为补充。

    5.1.3 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5.1.4 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哪些原则?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可以分为哪几类?

    5.2 分类及设置

    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

    5.2.2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应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5.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

    2 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

    3 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

    4 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5 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6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

    交通标志的版面设计有哪些具体要求?

    5.3 版面设计

    5.3.1 标志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

    5.3.3 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 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洁、清晰地反映道路名称、地点、路线、方向和距离等内容;

    2 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并用其他文字对照形式,若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3 标志版面文字尺寸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可根据交通管理要求采用文字版、图形版、文字加图形等版面形式;

    2 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图形,以及字符、形状等要求应与静态标志一致。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应保证视认性,可按本规范表5.3.4执行;

    3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交通标志的材料选择有哪些要求?

    5.4 材料

    5.4.1 标志板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

    5.4.2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应采用一级~三级反光膜,在曲线段或其他危险路段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

    5.4.3 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与结构制作,并应满足强度、刚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要求。

    5.4.4 可变信息标志板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有哪些选择?

    5.5 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

    5.5.1 根据标志传递的信息重要程度、版面尺寸、交通量、车道数、设计风速、路侧条件及悬挂位置等要求,标志板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等支撑方式。

    5.5.2 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板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

    5.5.3 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

    2 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5.5.4 标志板与支撑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安装方便、板面平整、维护简便。

  • 在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之前,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交通调查?

    3 交通调查

    3.0.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进行交通调查。

    3.0.2 交通调查内容应包括所在地区的路网现状、沿线土地利用现状、沿线环境、道路及交通状况、城市规划、路网规划等。调查范围除了设计道路自身外,还应包含对设计道路有影响的周边范围。

    3.0.3 新建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在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以下情况:

    1 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经济、交通发展、地形、气候气象及项目沿线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2 周边相关道路等级、线形、横断面布置、交通设施配置情况;

    3 项目周边主要道路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与管理情况;

    4 项目在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功能及道路等级;

    5 项目预测交通量、交通组织及交通特性。

    3.0.4 对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交通设施设计调查内容,除新建工程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根据需要补充以下内容:

    1 既有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2 既有道路交通状况。

    3.0.5 道路交通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应对既有道路几何条件、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故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预测交通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

    4.1.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根据道路功能及其在城市路网中的作用,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近期与远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

    4.1.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为哪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4.2 交通设施分级

    4.2.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

    4.2.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应分为A、B、C、D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应设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主路及匝道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2 B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路段上应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3 C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平交路口进口段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Ⅲ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Ⅱ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Ⅰ级设置;

    4 D级应设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Ⅳ级设置。

    4.2.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等级适用范围应按表4.2.3执行。

    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总体设计中,如何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

    4.3 总体设计要求

    4.3.1 总体设计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经协调并确认后执行。

    4.3.2 总体设计应划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的设计界面、接口等,防止设施之间发生冲突。

    4.3.3 总体设计应组织各交通设施专业制定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并协调各设施间的衔接与配合。

    4.3.4 总体设计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的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优化、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

    4.3.5 总体设计应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功能要求。

    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交通标志和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如何划分?

    4.4 设计界面

    4.4.1 交通标志、轮廓标、防护设施、交通信号和监控系统外场设备、照明及变配电等设施设置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设置桩号、预留孔尺寸、结构重力、受力条件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时应进行预留、预埋设计。交通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

    4.4.2 有防撞要求的防护设施设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防撞等级、防撞设施几何尺寸与结构设计,以及结构端部刚柔防撞过渡段设计等;主体工程设计方应进行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

    4.4.3 埋设在道路路基横断面内的通信及信号系统管道,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商定,并确定管道设置位置,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主体工程设计方应在相关设计图中标示预留管道、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体工程方设计文件。

    4.4.4 出租车、公交停靠站站台、人行过街设施等服务设施需列入主体工程设计的内容,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提出位置、规模及尺寸等要求,经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协调确认后,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其他需主体工程预留位置或预埋基础、预留穿线管的服务设施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其中涉及预留、预埋部分的设计成果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提供并同步施工。

    4.4.5 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

    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处所的房屋建筑及场坪等对场地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工程设计方协商,并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功能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场坪设计和衔接工程设计。

    4.4.7 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

  • 我们正在设计一个城市道路项目,需要了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基本目标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 总 则

    1.0.1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

    1.0.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1.0.4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

    1.0.5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1.0.6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路权”是如何定义的?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2.1.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1.3 禁令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2.1.4 指示标志 mandatory sign

    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2.1.5 指路标志 guide sign

    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2.1.6 可变信息标志 changeable message sign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2.1.7 主动发光标志 active luminous sign

    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

    2.1.8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

    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

    2.1.9 轮廓标 delineator

    用以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缘轮廓、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形式的交通安全设施。

    2.1.10 路侧安全净区 roadside clear zone

    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两侧、相对平坦、无非机动车道、无人行道、无任何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

    2.1.11 防撞垫 crash cushion

    独立的防护结构,在受到车辆碰撞时,通过自身的结构变形吸收碰撞能量,减轻对乘员的伤害程度。

    2.1.12 可导向防撞垫 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

    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1.13 非导向防撞垫 non-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

    不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1.14 相位 phase

    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个或多个交通流的信号显示状态。

    2.1.15 信号周期 signal circle

    信号灯相位按设定的顺序显示一周所需的时间。

    2.1.16 协调控制 coordinated control

    把多个交叉口的交通信号控制参数进行关联控制的一种方式。

    2.1.17 人行护栏 pedestrian 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2.1.18 分隔设施 separate facilities

    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造物。

    2.1.19 防眩设施 anti-glare facilities

    为夜间行车的驾驶人员免受对向来车前灯眩光干扰而设置的构造物。

    2.1.20 限界结构 delimitation structure

    车行道净空周边的主体结构物。

    2.1.21 主体结构防撞设施 collis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main structure

    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上增加的抗撞击构件。

    2.1.22 附属保护防撞设施 collis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subsidiary structure

    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前方,单独设置的保护主体结构的防撞设施。

    2.1.23 隔离栅 guard fence

    为防止行人、非机动车辆等进入快速路、匝道或其他禁入区域而设置的栅栏。

    2.1.24 声屏障 acoustic barrier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

    2.1.25 交通监控 traffic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

    2.2 符号

    Eav——平均照度

    Emin——最小照度

    Evmin——最小垂直照度

    SR——环境比

    TI——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UE——照度均匀度

    UL——亮度纵向均匀度

    UO——亮度总均匀度

  •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何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 居住环境

    7.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 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7.0.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2 应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坡地绿化或隔声设施等方法,降低周边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3 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产生影响。

    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 在居住区规划中,配套设施应如何布局以提高居民的使用便利性?

    5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6 道路

    6.0.1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