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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如何规划和设置?

    4 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何确保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生活便利性?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我们正在设计一个城市居住区项目,想了解需要遵循哪些基本理念和原则,以确保居住环境的宜居性和可持续性?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是如何定义的?

    2 术语

    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6 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1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是否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如果需要,其范围界线如何划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分区范围限应如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物确定。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如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总体规划一致。

    编制分区规划时,需要收集哪些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分区规划文本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分区规划图纸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要收集哪些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容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给水工程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包含哪些要素?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如何编制排水工程规划?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供电工程规划应考虑哪些方面?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 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交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 如何通过技术创新与社区参与机制,在历史建筑改造中延续 “内容主导形式” 的创作逻辑,同时实现传统建筑语言的现代转译与功能空间的可持续演进?

    问题:如何通过技术创新与社区参与机制,在历史建筑改造中延续 “内容主导形式” 的创作逻辑,同时实现传统建筑语言的现代转译与功能空间的可持续演进?

    回答:建筑艺术与建筑技术的关联。当然在1950年代初的论述中(尤其是第三章中列举苏 联译文),技术已经成为建筑艺术表达中重要的一部分。比如苏联《建筑艺术》一书分析建筑 的艺术性时,综合了相当多的要素,不仅包括“建筑细部雕饰,建筑物形体的几何准确性”, 也考虑到“建筑构图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巨大的城市建筑群的规模和价值,建筑形式的思想 表现能力”,123更重要的是,把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纳入了建筑艺术表现力的重要评判指标,书 中多次表达了对“严谨质朴且明了的结构”赞赏,认为对建筑材料、结构的熟练掌握以及对 地域自然生活的深刻知识才能创造出民族建筑艺术。相关会议报告也佐证了这一点,1955年 第二届全苏维埃建筑师代表大会的报告要求改造建筑教育124——广泛专业知识的专业化深化 训练125和编写教科书126。前者在于建筑师应具备全面的建筑技术知识,而非狭隘的比例构图 知识,后者在于大会认为已有的理论家所著的建筑教科书过分强调艺术视角,忽视实际需要, 未提及经济技术手段在建筑形式中的作用。127国内的建筑话语中也逐渐将建筑美比如《苏联 建筑的新趋向》对技术进步给予了积极的期望,提出新技术可以展现当时社会的特点,技术 可以超越旧传统的建筑形式并创造更具有广度的艺术。1959年《建筑文摘》中《论现阶段苏 联建筑师创作工作的方向》一文认为“建筑施工中的技术进步决定了解决建筑的艺术问题的 新的可能性。”《居住和公用房屋建筑中工业化和节约的意义》则以“现代工业化的要求”确 定民用建筑中建筑艺术的定位。1959年的住宅标准及建筑艺术座谈会延续了对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的看法,徐中、林克明都批判了从建筑装饰中寻找建筑艺术的方法,将线脚、材料等 部件也归为丰富建筑艺术表现力的形式,徐中将厂房等生产建筑的艺术性归功于它们的“内 容”——现实生活之美的再现。128冯纪忠、金瓯卜、吴良镛129等人也明确提到,建筑技术的 更迭会推动建筑艺术的革新,新结构、新材料的巧妙运用确实可以带来新颖的感受和实用的 体验,进而引发美的观感,但技术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技术本身不应作为建筑表达的单一 主题。吴良镛和汪坦130谈到中国建筑师与结构主义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结构主义者以材料技 术的为表现主体,只能“见物”,而中国建筑师要以人的生活为创作内容,首先“见人”,其 次“见物”。换言之,建筑学者承认工程技术可以带来美的性质,但不能就此推出功能或工程 技术本身具有艺术性。建筑艺术的创作与群众审美和需求。这或许也是国家政策带来的关注点,建筑师是 否自发触及了这一话题已不得而知,数篇文章都提到了建筑艺术的形式取决于民众的喜好,建筑创作应当吸纳群众的观点并采取集体创作的工作方式。比如戴复东强调要听取群众的需 求和喜好,他认为这样创造出的建筑才具有人民的思想感情,能够对群众的需求负责。131在 这部分论述中,建筑所要服务的目标是民众,建筑形象所要教化的群体依然是民众。民众的 生活和民众的审美因而成为举足轻重的考虑因素。民族形式则要通过生活现实的形式再现生 活,传统构件只是材料工具而非民族形式。出于这种理解,甚至有数次实践中建筑师将造型 方案的抉择交给村民的现象,建筑师认为达到了博采群众意见的目的。比如林乐义陈述他曾 做了九个电影宫设计方案,主要由群众从中挑选出继续深化的方案,即使选出的方案可能不 是建筑师所偏好的,他认为良好的建筑艺术形式不能来自于个人的才能。132很难说“群众路 线”是否属于建筑艺术领域的问题,但1950年代末的论述无疑相信这是一个实用性高的艺术 创作手段。 1960 年代对建筑艺术的关注点似乎也未曾超出 1959 年这次会议的讨论范围。一部分学 者延续了这次的话题讨论,但几乎没有新的观念产生,中国建筑学会于1961年出版的《建筑 理论争鸣论文选集》133就收录了一批与住宅标准座谈会会议论内容相似的文章。另一部分学 者似乎把研究重心放在对建筑艺术具体规律或手法的研究上。1962年至1964年间,形式、装 饰和建筑构图再次成为被关注的话题,园林相关具体案例进入讨论的视野这段时期,比如齐 铉的《试论形成苏州园林艺术风格与布局手法的几个问题》、郭黛姮和张锦秋的《苏州留园的 建筑空间》、戴志昂的《<红楼梦>大观园的园林艺术》134等文章。而某些现代主义建筑的实践 手法与理念被短暂地合法地引入过建筑学界的讨论中,增加了对视觉引导、空间塑造等操作 手法的论述,如吴焕加的《西方“现代派”建筑理论剖析》135、白佐民的《建筑群规划设计中 的视觉分析》136。遗憾地是,1964年的设计革命化运动和1966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 之后,建筑界基本上不再有对建筑理论问题的主动讨论,相关内容的探讨也一并戛然而止。 统观这一时期的建筑艺术议题,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建筑类型、建筑群方面,无论 是构图、比例等原理规律的研究,还是继续对思想性的探索,都无一不显现出当时建筑艺术 实用化的倾向,并要兼顾以上各方面的考虑,以谋求“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 在当代历史建筑改造实践中,如何在延续传统民族形式语言的同时,通过功能重构与空间叙事实现社会主义内容的现代转译,并建立符合时代特征的建筑艺术评判体系?

    问题:在当代历史建筑改造实践中,如何在延续传统民族形式语言的同时,通过功能重构与空间叙事实现社会主义内容的现代转译,并建立符合时代特征的建筑艺术评判体系?

    回答:建筑艺术与建筑形式和内容问题。翟立林曾在论述中言明功能、技术以及思想性等 “建筑内容”起着主导作用,建筑形式应当依据这些内容被创作出来。112戴念慈则认为内容与功能、技术并非同义,还涵盖人的生活和技术等诸多因素。113林克明和戴念慈等诸位学者 都曾指出内容为主导,美是从属的。114会议文章都反复强调了内容在艺术中的分量,如《大 规模建筑的艺术问题》一文认为在一般城市建设中取得很高的艺术成就,就既要讨论物质基 础的美学处理,也要解决建筑物功能方面的改善问题。《与建筑物功能用途的关系》援引案例 论证了建筑物功能用途与建筑艺术处理的联系。在此类论述中,成功的建筑艺术处理源于建 筑内容与建筑形式的统一,这种统一在于能够处理好民族传统、地域气候、社会经济形式等 各种需求,游刃有余地妥善解决建造技术、材料选择和平面功能规划等实际问题,不可以单 纯以建筑形式博取象征意义。1959年《建筑的表现力和建筑的内容问题》提到用赋予特定形 式具体的含义是思想性庸俗化的表现,例如“横线条是新的,竖线条是旧的”或“横线条是 旧的,竖线条是新的”这类争论,只会为建筑物贴上标签,强行进行夸大的联想。戴念慈也 指出,这样歪曲的表达方式在当时是常见的做法。 二、建筑艺术与美的问题。刘秀峰115列举了“适用、功能合理是美”、“结构合理即美”、 “简单是美”和“自然是美”四种既存观点,认为它们较为片面,建筑形象的艺术性思想性 才能给予美的感受。方山寿继续强化了建筑艺术的实用性,他将艺术视为表达美的手段,艺 术表达出的美予以人感受,因而艺术美、人为的美具备目的性。116吴景祥117在介绍欧美国家 的建筑流派时,也抨击了极端化的功能理论,认为适用性是美的必要条件,但促成美的目的 还需要结合精神象征的展现。 三、建筑艺术与一般艺术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刘秀峰与翟立林的观点类似,他认为建 筑艺术与一般艺术都是通过艺术性和思想性感染受众的,但区别在于建筑的使用价值令其受 到诸多因素制约,不能采用具象再现的表现手段和反讽的手法,不是“纯粹的艺术”。刘秀峰 区别看待各类型建筑的艺术标准,一种是体现社会思想性和时代精神的建筑物,另一种是含 居住建筑在内的普通建筑物,只需遵守对人关怀的原则。这无疑将部分类型的建筑118排出了 建筑艺术的范畴,对公共建筑(尤其是纪念性建筑、政府建筑)的美感要求更加严格; 四、提倡研究建筑之美的规律性和法则。刘秀峰提倡建筑学者研究总结建筑的艺术法则 和设计手法,比如对称、比例尺度、个体与群体、局部与整体等等问题。或许当时的建筑师 希望借助对具体手法规律的借鉴,让建筑艺术能够通过可操作的手段,构筑出具体形式。比 如要加强建筑的雄伟性,可以从对人的关注——人的尺度入手,在大量性建筑物中无需专门 耗费材料,建筑物内部结构以及结构反映到建筑体量上的操作过程,就是通过尺度表现构图的过程。119结构通过尺度、模数、韵律等方式进入建筑艺术的表达,功能和结构得以与美学 统一在一个话题中。虽然苏联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已经做得很深入详细,从1959年的《建筑文 摘》中《建筑中的节奏》和《中亚细亚木结构柱式的形式和细部》等文章就可以窥见端倪, 它们都着重研究了建筑布局的韵律和各部分比例规律。相对而言,国内对建筑规律的研究范 围和深度都还不够。国内的一部分人赞同艺术表现力取决于比例、色彩、韵律节奏和空间感 等因素,120另一部分人认为比例、节奏的规律总结不应当用于所有建筑上,几何规律只能促 成一部分美的效果,但否定了建筑师对建筑艺术的“主观能动作用”121。相似的意见在会后 的论文中也有出现,姚文元于1962年的笔记中谈到,虽然社会内容决定建筑形式的总体方向, 但“艺术形式本身还是有相对的独立性”122,可以帮助艺术内容的审美或思想的表达,他认 为形式美的基本要点,是多样性的统一,比群体安排、对比关系等规律。

  • 在当代城市更新实践中,如何将 1950 年代强调的 “民族形式与社会主义内容统一” 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改造策略,以平衡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与现代城市功能需求?

    问题:在当代城市更新实践中,如何将 1950 年代强调的 “民族形式与社会主义内容统一” 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改造策略,以平衡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与现代城市功能需求?

    回答:建筑艺术 的定义已经与“马克思主义列宁美学”、“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这类意识话语紧密绑定,“如何 达成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成为建筑艺术中热度极高的重要问题。例如1953年的《论建筑中 形式与内容的统一》103一文反复强调“建筑艺术有创造性、思想性和阶级性”,提出艺术的思 想性体现在艺术作品的内容中,空有外形是无意义的,要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就要让作 品的思想表现在“高度艺术性和人民易于了解的形式中”。传达类似理念的文章还有1954年 《建筑学报》上的《列宁的反映论与苏联建筑理论问题》,比较详细地阐释了苏联建筑学界基 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建筑的哲学思考,文中认为艺术理论的最高阶段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 美学或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美学,艺术形象(或建筑形象)的特征是建筑理论中最难的问题。 1954 年的《建筑译丛》也刊登了这样一段文字:“苏维埃艺术的实质和它的新颖之处就在于 现实主义社会主义内容……苏维埃艺术的革新精神,首先在于它的内容,在于它所反映和捍卫 的事业,在于它所服务的人和服务的方式,在于它的影响社会情况,在于它的人民性。”新建 筑“应当具有新的形式,但同时要结合着这个城市在历史上已经形成的轮廓……应当有自己的 具有鲜明表现力的建筑面貌,应当是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104社会意识层面的探讨将具体的 建筑形式分别贴上了代表不同社会思想或时代背景的标签,比如《建筑艺术》一书认为古埃 及金字塔体量之宏伟代表奴隶制王权的压迫性,十九世纪彼得堡建筑物和建筑群的巨大雄伟的形体代表了俄罗斯古典主义中有胆识的创造。在论述中,建筑形式中的某种具体做法,被 直接定义成社会意识的特征。1955年的《论苏联建筑艺术的现实主义基础》105一书是对建筑 艺术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论题的综述,书中将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现代生活的建筑、回应人们 需求和体现民族独特性的建筑称为有价值的建筑艺术,他也认为不可以把建筑艺术区分为美 术建筑与实用建筑,这样会导致建筑的艺术性跌落到满足民众需求的水平。虽然此书的后记 中,苏联学者A.卡西亚诺夫驳斥了查宾科拒绝区分建筑艺术的态度,但查宾科的观念也影响 了众多中国建筑学者,姚文元等人106引用了查宾科的部分观点,称建筑艺术同时具有生活美 和艺术美。 虽然1930年代已出现建筑艺术需要表现社会精神这样的思想,但从苏联引入理念无疑进 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在苏联的论述中,由于建筑形式承载了社会生活的表达,甚至需要表达 出社会的本质,因此建筑艺术的核心议题在于如何处理形式与内容间的交接,即口号中倡导 的“民族的形式、社会主义的内容”,可以观察到,1950年代前中期,“民族形式”是形式问 题中最常被谈及的话题。其中,一类论述的重点放在了批判复古主义和“批梁”的运动中, 比如牛明的《梁思成先生是如何歪曲建筑艺术和民族形式的》107,这一类型的文章不完全是 自主的观念表达,本文不作过多关注。另一类讨论“民族形式”的文章关注点在于如何处理 传统建筑与实用实践,这些文章大多认为中国需要民族形式,但是对如何实现民族形式语焉 不详。比如梁思成在《建筑艺术中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和民族遗产的学习与运用的问题》中没 有能够描绘出运用到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随后,建筑学者试图对建筑艺术和其他艺术做出区分。王鹰就认为建筑的首要目的在于 使用,与纯艺术品不同,不适用于一般的艺术理论。108翟立林在《论建筑艺术与美及民族形 式》109一文中将建筑艺术区别于无使用价值的“一般艺术”,认为建筑艺术是并不能离开功能 而独立的艺术。阎家瑞点评此文时,认为应该将艺术区分为“纯粹艺术”和“实用艺术”,建 筑艺术属于实用艺术的一种。110翟立林又补充说明,建筑艺术应当完全按照“意识形态的艺 术的本意”来理解。111建筑学者们不欲将建筑艺术当作纯粹的美学问题,而是将其作为一门 实用的艺术或具有艺术性质的科学技术来评判。同一时期,选译入国内的苏联文本也拓展了 “建筑艺术”的讨论范畴,建筑内容(功能)、建筑类型都纳入讨论。

  • 如何运用苏联建筑理论中 “艺术纪念性与社会功能性” 的辩证思维,结合 LC3 低碳水泥技术与参与式设计方法,实现工业遗产改造中的空间正义,平衡历史记忆传承与当代使用需求?

    问题:如何运用苏联建筑理论中 “艺术纪念性与社会功能性” 的辩证思维,结合 LC3 低碳水泥技术与参与式设计方法,实现工业遗产改造中的空间正义,平衡历史记忆传承与当代使用需求?

    回答:在当代建筑话语中,建筑学者常常会对建筑理论和建筑实践两个概念进行对比研究。一 部分学者将理论视作与实践平行的思考,比如美国学者艾斯比特·凯特(Esbitt Kate)认为理 论是基于对学科当前状态的观察,将建筑理论视为与实践平行的批判性话语,充当了学科内 部变革的催化剂。迈克尔·海斯(Michael Hays)也认为理论无需有所作为,无需改变现实, 理论是分析建筑实践与社会背景之间关系的媒介。也有一部分学者将主导实践或设计的思想 视作建筑理论,比如詹克斯·查尔斯(Jencks Charles)将建筑思想家和实践者的思考都收入 了《当代建筑的理论与宣言》21一书中。刘先觉在《现代建筑理论》中也认为建筑理论涵盖了 建筑哲学思想和设计方法论两大范畴,但区别于建筑设计原理。从上节的内容可获知,1950 年代至1960年代,中国的建筑论述中未曾将理论与实践拉开过距离,即使存在对建筑理论概 念的多元化理解,也多讨论的是理论该如何从哪一方面影响实践,而非理论是否要影响实践。 建国后,在建筑专业的期刊设立之前,“建筑理论”的使用已不仅限于严谨的学术讨论中, 也高频出现在社论和政策报告中。例如刊登于1953年《人民日报》的《为确立正确的设计思 想而斗争》一文,将设计的指导思想划为两种——资本主义的设计思想和社会主义的设计思 想,并将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建筑理论奉为中国建筑设计的基本指导原则。同年《人民日 报》的《积极领导设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也强调:“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必须从国家的政治路线与具体政策出发,全面地考虑政治、经济与技术地关系,表达出高度 的政治思想内容。”这一类社论固然不属于表达建筑观念的论文,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官 方希望导向的大众对理论的普遍看法和典型认知,即建筑理论属于操作层面的方法论,是建 筑创作的主张,与建筑设计原理(或设计指导原则)和国家建设政策捆绑在一起,“建筑理论” 以国家集体的意志而非个体的思想进入了建筑专业的实践。此外,更有一部分建筑或土木类 出版物(如《建筑原理》、《建筑学》等)将建筑技术的理论也一并归入建筑理论的范畴之中。 在此类理解中,理论代表了抽象的规则,探索理论的目标或许在于找到一种通用公式解决实 际的建设问题。。1957年《苏联建筑界关于建筑理论的争鸣》一文点出关乎建筑理论本身的思考,引 介了当时苏联建筑理论界争论最激烈的三个问题:建筑是否具有美学意义,建筑理论有无作 用以及建筑的美学理想是什么。这篇文章乃至当时引入的文献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只是重 申了建筑的美学意义需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再次强调建筑理论作为纲领性原则的 重要性。大致看来,在1950年代至1960年代,中国话语中对建筑理论的理解以及观念讨论 中高频出现的话语,与苏联基本保持一致,即理论需要推动实践前进。国内论述的高频词汇 与译文高度重合,集中于“民族形式”、“建筑美学”、“建筑艺术”、“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实 用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内容的民族形式”等等。在1950年代至1960年代建筑实践与建筑理论 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理论被国家建设政策赋予的责任。建筑理论不仅仅与艺术学理论有关, 还需要承载政治思想的表达,比如“具有哲学观点,具有党性的美学理论”26,最重要的是, 相当多的论述都认为理论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究其原因,或许一方面中国战后的建设方针 讲求物质成就,而各学术刊物的主办单位或多或少与官方机构有关,不免要传达国家计划的 要求,将研究的资源和刊载的版面向技术类研究倾斜,建筑理论也不免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难以独立于建筑实践;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等哲学话语和教育国民的目的渗透进整个中国 建筑界的话语,纯思辨性的论述很容易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容和传输社会思想的简单复述, 与建筑本身的联系显得愈发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