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材料
5.4.1 标志板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
5.4.2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应采用一级~三级反光膜,在曲线段或其他危险路段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
5.4.3 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与结构制作,并应满足强度、刚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要求。
5.4.4 可变信息标志板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
5.5 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
5.5.1 根据标志传递的信息重要程度、版面尺寸、交通量、车道数、设计风速、路侧条件及悬挂位置等要求,标志板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等支撑方式。
5.5.2 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板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
5.5.3 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
2 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5.5.4 标志板与支撑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安装方便、板面平整、维护简便。
6 交通标线
6.1 一般规定
6.1.1 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
6.1.2 标线可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6.1.3 标线应能清晰地识别与辨认,并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
6.2 标线设置
6.2.1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双向行驶机动车时,对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黄色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白色车行道分界线;
2 城市快速路应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划车行道边缘线,其他等级道路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宜划车行道边缘线;
3 机非分离行驶的路段当无实物隔离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应划车行道边缘线(机非分界线);
4 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行人横穿需求、交通安全等因素确定;
5 标线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和路面宽度确定,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受竖曲线或平曲线、桥梁、隧道等限制的路段,应设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线宽应为15cm;
2 在车道数缩减或增加的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在靠车道变化一侧的渐变段起点前,可配合设置窄路标志或车道变化标志;
3 在需要指示车辆行驶限制要求的车道内,可设置路面文字标记。文字标记尺寸和纵向间距应按表6.2.2选取,文字书写顺序应按行车方向由近至远。
6.2.3 平面及立体交叉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等)应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合理设置;
2 左弯待转区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及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左弯待转区不得妨碍对向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
3 在平面交叉口过大、不规则以及交通组织复杂等情况下,车辆寻找出口车道困难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辅助车辆行驶和转向;
4 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应设置导流线,导流线应根据交叉路口的地形和交通流量、流向情况进行设计;
5 立体交叉的分、合流段应设置出入口标线及导向箭头。出入口导向箭头的设置尺寸和重复设置次数应按表6.2.3选取。进口车道转向排序不规则的路口,宜增加导向箭头的重复设置次数。
6.3 材料
6.3.1 材料应耐久、耐磨耗,耐腐蚀,与路面黏结力强,并具有良好的辨别性和防滑性。
6.3.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反光标线。白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35,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50mcd·lx-1·m-2;黄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27,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mcd·lx-1·m-2。
6.3.3 标线应采用环保材料,不应对周围环境及施工人员产生污染与危害。
6.4 轮廓标
6.4.1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 在小半径弯道、连续转弯、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地段,应设置轮廓标;
3 设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左侧;无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
4 轮廓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6.4.2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廓标在直线段的设置间隔应为50m;
2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可按表6.4.2的规定选取。道路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