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交通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标志设计应以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依据,简明、准确地向道路使用者提供交通路权、行驶规则以及路径指示等信息,保障交通畅达和行车安全。
5.1.2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等其他管理设施传递的信息应一致,互为补充。
5.1.3 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5.1.4 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5.2 分类及设置
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
5.2.2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应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5.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
2 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
3 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
4 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5 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6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
5.3 版面设计
5.3.1 标志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
5.3.3 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 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洁、清晰地反映道路名称、地点、路线、方向和距离等内容;
2 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并用其他文字对照形式,若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3 标志版面文字尺寸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可根据交通管理要求采用文字版、图形版、文字加图形等版面形式;
2 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图形,以及字符、形状等要求应与静态标志一致。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应保证视认性,可按本规范表5.3.4执行;
3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5.3.5的规定。